【2020年中级经济法多少章】05年中级经济法第4章试题解析(下)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2021-06-25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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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的下列事项中,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有(    )。
A.将财产对外转让
B.增加注册资本
C.转让注册资本
D.将财产对外抵押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但无须进行变更登记。
 
三、判断题。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不能出席时,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不能委托非董事代表其出席并表决。(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所以这里并没有规定必须委托董事才可以,这里要注意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的区别。
 

2.中外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变更注册资本。 (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构核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由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中外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至1250万美元之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至125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约定期限的中外合资企业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合营期限届满90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约定期限的中外合资企业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5.中外合作企业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或者主任指定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
 

6.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7.在中外合营企业中中外投资者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业的名义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或者用自己以外的他人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8.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属于外资企业(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其分支机构也是外国企业,不属于外资企业,因为外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但不设股东会,以董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10.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可自营业执照颁布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11.中国某公司拟与德国某公司合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可以约定以下条款:企业总投资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150万美元,德方出资70万美元,各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中德双方这一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三个考点,一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问题;二是外方投资者的出资在出资总额中所占比例问题;三是出资额缴付期限的法律规定。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法律规定,注册资本至少应为210万美元,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已符合规定;德方出资70万美元,已超过注册资本的25%,也符合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25%的规定;双方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一次缴清,也符合法律规定一次缴付全部出资的时间规定。所以双方约定合法。
 
四、综合题。
 

1.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的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的有关要点如下:

(1)在我国沈阳寻找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移动电话的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2)在中国大连寻找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举办一家生产医疗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要求根据现行法规,回答以下问题: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沈阳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大连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合作企业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沈阳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了投资总额的2/5。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按西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其第一期出资 应不低于108万美元。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需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大连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之处。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 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2.有关部门对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存在如下情况:
(1)该合营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于2001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②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③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两期进行,即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营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营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2002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④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⑤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营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营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营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2)该合营企业成立之后,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2001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3)在该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
要求:根据现行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1)合营各方两期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甲公司现时可否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为什么?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1)合营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约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甲乙双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数额均超过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符合缴付期限的规定。在第二期缴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定,乙公司符合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行为作担保违反了该规定。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用于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但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甲公司现时不应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尽管合营合同规定甲公司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55%,并且甲方委派了3名董事并由其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但是,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应按实际缴付的投资额行使决策权,控股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投资的,在其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能取企业决策权。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第一期出资认缴完毕之后,甲公司实际缴付出资仅为30万美元,至2002年12月28日,加上甲公司支付的收购资产的购买金,也仅为66万美元,而乙公司则实际缴付80万美元。在第二期出资认缴完毕后,甲公司即使加上不符合规定缴付的出资,也仅为86万美元,而乙公司则实际缴付90万美元。故甲公司不应取得合营企业的决策权。

3.中国A公司与日本B商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订的合资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为300万美元,外方出资为200万美元。
(2)中方以货币、厂房、厂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该厂房中方合营者所者,但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其中,专有技术是外方从该国某公司以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有专有技术使用权。
(3)为了保证外方投资收益,外方可以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4)合营各方采用分期缴付出资方式。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合营各方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0%,最后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5)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外方担任并兼任总经理 ,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6)合营期间如需增加注册资本,须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7)双方同意,如在合营期间双方发生合资企业合同争议,可选择适用第三国的法律解决争议。
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的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第一,(1)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在本案中,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符合该项规定。(2)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有关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在本案中,外方投资比例占40%。
     第二,(1)中方以作为抵押物的厂房投资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本案中,中方的厂房在作为投资前已经抵押给他人,故不能作为其出资方式。(2)外方以专有技术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投资的,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在本案中,外方的专有技术属于以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使用权,不能用来作为外方的投资。
    第三,外方以合营企业的财产、权益为自己出资担保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第四,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额的比例和期限符合有关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第五,有关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确定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但总经理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因为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合营期间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程序是:(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2)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3)报原审批机关批准;(4)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选择适用第三国法律解决合同争议的约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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