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经济法多少章|05年中级经济法第3章试题解析(下)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2021-06-24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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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创立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公司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创立大会对在职权内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而不是代表公司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4.股份有限公司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时,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5.甲公司的董事为乙公司经营与甲公司同类的业务,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中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甲公司的董事为乙公司经营与甲公司同类的业务,属法律禁止的,因此是违法的。
 

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自由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无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但有一项区别,即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出资,不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7.分公司可以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8.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或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9.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因而董事会的成员不得兼任经理。(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经理。
 

10.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没有职工代表,但是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11.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出席会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12.某股份公司其章程确定的董事会成员为9人,但截止到2001年9月30日时,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因种种变故,实际为5人,该公司应当在2001年11月30日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有两个考点:一个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的要求,另一个是临时股东会召开的要求。该公司董事会人数虽然符合5~19人的要求,但是董事人数已不足该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即2001年11月30日前。
 

13.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名的事项作出决议。定期的股东大会不受这个限制。
 
四、简答题。
 

1.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投资者占30%,乙投资者占45%,丙投资者占25%。本年度实现利润100万元,上年度亏损为30万元。已知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该公司股东会决定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要求:
(1)简述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
(2)该公司本年度利润应如何分配?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②交纳企业所得税;
③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④提取任意公积金;
⑤向股东分配利润;
(2)该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如下:
①弥补上年度亏损:100-30=70(万元)

②缴纳所得税70×33%=23.1(万元)
③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70-23.1)×10%=4.69(万元)
④提取法定公益金:(70-23.1)×5%=2.345(万元)
⑤可分配利润:70-23.1-4.69-2.345=39.87(万元)
⑥向股东分配利润:
甲应得红利:39.87×30%=11.96(万元)
乙应得红利:39.87×45%=17.94(万元)
丙应得红利:39.87×25%=9.97(万元)
 
五、综合题。
 

1.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于1998年3月上市交易,由于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产品质量不高,致使经济效益不佳,到1999年度仅有微利,此时,公司经理李某考虑到本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下降,就准备转让在手的本公司的2000股股票,同时还劝其好友丁某转让持有的该公司的3000股记名股票,乙私营企业的老板刘某以股票价值15000元购之。2000年2月,乙私营企业与甲股份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股份公司向乙企业出售价款为30万元的针织用品,乙企业向甲股份公司预付合同总价款5%的定金,即15000元,双方还约定,如果所交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乙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老板刘某提出将前不久购买的甲公司价格15000元的股票作为定金,甲公司同意,乙私营企业收到甲公司的货后,经检验,认为该批针织用品的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乙企业提出拒绝收货,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股份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万元,甲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提出可以退货,而由其重新发货,确保质量符合约定,对于乙企业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甲公司认为原以股票作为定金的担保无效,该公司要么将股票退给刘某,要么以此时公司股票市价给付7500元(因此时该公司的股票价格狂跌,每股价格只有原来价格的一半),刘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经理李某和其好友丁某转让所持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定金担保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企业的买卖合同能否解除?本案的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以上问题均请说明理由。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1)甲公司经理李某和某好友丁某转让所持股票的行为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其间内不得转让,李某身为公司的经理,转让所持公司股票明显违法,李某又利用内部信息劝其好友丁某擅自转让了3000股记名股票,但未按公司规定,由公司将受让人刘某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2)定金担保的内容不合法,理由如下:①定金担保是以货币为担保,而不得以股票,股票可用作质押担保;②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为抵押权(质权)的标的,甲公司接受了乙企业老板刘某以甲公司股票作为定金来做买卖合同的担保无效。
(3)甲公司乙企业的买卖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属于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本案中,甲公司与乙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所交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可见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为“所交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现甲公司所交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说明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买方乙企业有权解除合同。本案的处理由于股票转让行为和定金担保都无效,所以应由乙企业老板刘某将甲公司的股票返还给甲公司经理李某及好友丁某,李某及丁某向刘某如数返还股票转让款,甲公司与乙企业的合同纠纷,因甲公司所交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甲公司是违约方,应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责任,赔偿因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2.某药业公司与某研究所成立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议内容为:(1)药业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750万元,研究所以某系列口服液的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25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2)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1000万元,双方出资比例为3:1。(3)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药业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总管等高级职员由董事长任命。(4)双方按3:1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之后5人筹备组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了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理、财务总管等高级职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等内容。因为医药行业需要经过审批程序方能设立,但有关部门考虑到产业政策而未予批准,筹备工作停滞。此时研究所选派的筹备组成员丁某通过熟人关系使公司设立获得批准。生物工程公司于1998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了正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一些管理人员。药业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A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深度套牢,借款仍未还清。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作董事长。药业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是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药业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办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丁某是否有资格作董事长,为什么?
(3)董事A的主张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董事B的主张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1)药业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以货币、专有技术出资的方式合法,但专有技术的出资已超过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经理、财务总管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可由董事长提名,最终由董事会聘任。
(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其不具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的原因之一是,未清偿到期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
(3)董事A的主张不完全正确。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1998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4)董事B的主张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均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3)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指出本题要点(3)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中,董事会人数为七人,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四人,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一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的行为无效。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能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依照上述条款,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应采取书面形式,电话委托无效。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董事会的行为无效。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须符合两个条件才有效:一是受托人为公司董事,二是委托应采取书面形式。本题中虽未指明G的委托行为采取何种形式,也未明确指出董事会秘书H不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由公司董事会由A、B、C、D、E、F、G七人组成可以推断,H并非公司董事,故不能受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2)董事会决议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其年薪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规定,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而且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并同意该项决议的董事为四人,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一半,符合规定。董事会通过的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因董事B反对该项决议,董事E缺席会议,董事F、G的委托无效,因此同意该项决议的有效表决人数仅三人,不符合规定。
(3)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不符合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会议的公司监事则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1998年5月1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经商议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四方共同出资改造甲所属的微波炉厂,并把厂名定为宏达微波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其中:甲以旧厂房作价2000万元,并以红星牌微波炉商标折价200万元作为出资。乙以现金550万元,并以微波炉生产技术折价450万元作为出资。丙、丁各以现金1000万元作为出资;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四方资金必须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1998年5月5日,甲、乙、丙都按合同规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转移手续,但丁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甲、乙、丙均表示同意,并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将公司的注册资本改变4200万元。1998年6月1日,经工商注册登记,宏达公司正式成立。1998年8月1日,丙提出自己的公司因技术改造缺乏资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各50万元,宏达公司股东会研究后没有同意丙的要求。1998年11月5日,甲公司提出将自己所有股权的三分之一转让给戊。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丙、丁四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对丁的要求,甲、乙、丙三方是否应当接受?
(3)对丙的要求,宏达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4)对甲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1)甲、乙、丙、丁四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出资符合《公司法》中有关出资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货币、实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作价出资;甲、乙两公司以商标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出资均未超过宏达公司注册资本的20%;宏达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也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丁提出的退出要求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但是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可以接受丁的要求,但丁应赔偿因违约给甲、乙、丙造成的损失。
(3)对丙提出的要求,宏达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正确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因此,甲提出的转让其所有股权的三分之一给戊是可以的。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甲转让其出资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乙、丙公司均表示不购买甲欲转让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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