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真题及答案_200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复习重点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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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得在应纳税所得中扣除;评估增值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要作纳税调整,调整的办法主要两种:a.据实逐年调整。适用:资产比较单一的,这是通常做法,掌握。
b.综合调整。 不再分项目,统一的进行综合的调整,但调整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用直线法来调整。(只算总账)
④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计入应税所得征税。
10.接受货币捐赠,计入当期所得征税;
接收非货币捐赠,按入账价值确认收入,计入所得征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支付的相关税费)
11.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扣除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另开发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12.收取的逾期未返还包装物的押金,逾期未返还或自收取之日起满1年的押金,应确认为收入;周转期较长的,经批准,确认收入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注意:包装物的押金,要先考虑流转税,先折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记得要交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再计入应税所得。
13.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障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4.非盈利性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所得税,但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收入和其他经营性收入,征税。
15.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应纳税所得额。
******区分:
①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②国债经营收入:交税
16.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办案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按说不能扣除),经审核可税前扣除。
17.电信营业收入,包括:电话月租费收入、入网费收入、通话费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出租商品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征税
电信企业预收的话费等计入当期应税收入,但寻呼企业预收的服务费要分月计入。
18.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视同销售,作为收入处理。节约材料留归企业,也作为收入处理。
19.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20.各种补贴收入,除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并入实际收到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1.收入为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的,参照取得时的市场价确定
22.分期确认收入的,按会计确认收入原则处理
23.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收入的确定:主要是新旧衔接问题,看一下就行。
24.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收入的确定
①自2001.01.01起,金融企业对于坏账不再适用备抵法,而采用直接核消法
②2002.11.07起,贷款利息逾期≤90天的应收款收的利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息逾期>90天的部分,应收未收的利息不计入应税所得,在实际收到时,再计入。
③对复利收入,应收未收的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在实际收到时,再计入
④保险业:按保险合同全额保费计入应税保费收入,不得扣除拥金费用。
25.新股申购冻结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
①新股申购成功(中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不征所得税;
②新股申购失败或不能确认是否成功,利息征税;数额较大,可5年内分摊。不能准确划分的,并入利润征税
26.企业将资产用于捐赠,应按公允价值分解为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说明:视同销售,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
捐赠:按捐赠规定,可能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综合题)
27.销售退回,提供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28.国债利息收入
①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应按规定纳税。
②对城市银行取得的国库券收入,要区分:
a.国债利息收入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债,可用于补亏,补亏后有结余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b.国债经营收入:包括在二级市场买卖国库券取得的收益和办理国债业务的手续费收入,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企业所得税。
2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
(1)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第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先要缴营业税;再据预计营业利润额预交所得税。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例如预计销售收入为100万,此时利润15万并不要减去交的营业税5万。
(3)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问题
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是一致的。
五、准予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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