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四章思维导图】第四章营业税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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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目、税率

    三、税收优惠

    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内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政策性文件所规定的免税项目

    (1)育养。指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指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疗。指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教育。指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指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文化。指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艺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国务院规定的免税项目

    (1)科研。指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2)个人转让著作权。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4)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所谓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i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5)工会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6)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7)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1、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2、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8)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院、青联、台联、侨联所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国家所规定的有关行业的税收政策

    (1)对于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从我国大陆运载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应按4.65%的综合计征率计算征税。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4)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

    (5)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6)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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