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公司法知识点总结_注册税务师知识点总结(公司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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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债务人破产1.被 整顿的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的2.公司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3.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被依法终结整顿的;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井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及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请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对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也可以进行分配。
票据法
《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内容以及与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 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文义以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主张票据权利义务的根据。即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
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产生虽然是有因的。但票据权利的行使却是无因的。
票据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入等:可分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关系主体。
权利主体是指持有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即享有付款请求权又享有追索权的绝对主体和只享有追索权的相对主体。
义务主体分为第一债务人(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第二债务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各种票据的背书人及其保证人)
关系主体是指不享有票据权利,也不承担票据义务的人。(付款人、代理付款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抽象性、文义性、独立性、连带性等特征。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后,才可行使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或出票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支票为6个月)
持票人对其前的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被追索人对前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权利取得方式包括:1.依出票而取得,这是原始取得方式;2.依转让而取得;3.依法定而取得,包括税收、继承、赠与、公司合并、司法裁定或行政决定、清偿追索款项后取得票据等;4.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消灭的方式:1.因消灭时效经过而消灭;2.因未遵期提示票据而消灭;3.因未依法取证而消灭;4.因法定事由出现而消灭。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应当从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银行本票的持票人应当从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支票持票人应当从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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