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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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是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审批,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再投资不包括购买股票的投资。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审批,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上述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3)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公式: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经营期。“原实际适用的税率”是指分得的税后利润当年实际是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纳的,如果当年还享受减税优惠,那实际适用的税率还应包括按规定的比例减税的因素,以真实的体现该

    再投资额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款。

    (4)对再投资退税的管理。

    办理再投资退税的程序是;

    1、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对于分得的免税利润再投资是不予退税的;对于再投资是来源于其他方面的,如:借款所得、结算所得等也不予退税。

    2、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外国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迸技术企业的证明。

    对再投资退税的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者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3、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应当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三)亏损弥补(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作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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