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真题及答案】200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复习重点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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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个人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⑤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⑥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考过)
      ⑦别看了,肯定不考
      ⑧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得所得
      ⑨符合以下7个条件之一的取得的工资、薪金免税:352页,出声读上3遍,以后就不用再管它了。
    3.减征的:①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②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③其它
九、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熟悉计算)
    1.分国分项算,分国不分项扣除;
    2.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扣除限额;
    3.扣除限额不得交叉使用。
十、纳税申报及缴纳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选择题)
        ①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②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③分笔取得一次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取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④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⑤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2.自行申报的纳税期限
        ①账薄健全的,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②账薄不健全的,由税务机关确定。
        ③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承租所得的,30日内申报;分次取得的,每次取得后7日内申报,年终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④独资和合伙企业: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委预缴,7日内申报,年终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⑤独资和合伙企业:终止经营的,在终止后60天内汇算清缴
    3.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地点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代扣代缴的范围(选择题)----其中没有个体工商户
    5.扣缴义务人的责任:354页,出声细读3遍,以后就不用再看了。
    6.核定征收
①对律师事务所应实行查账征收,无法查帐才实行核定征收;
②对核定征收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其雇员人数、营业规模等核定其营业额,并根据当地同行业盈利水平从高 
核定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并应督促其建账建制,尽快转为查账征收。
③计算收入时不得扣除办案费用及其他个人费用。
④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比照律师事务所执行。
第十七章  税收征管法
一、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1.仅适用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
    2.不适用的税种: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教育费附加:虽然由税务机关代收,但不是一种税,不适用《征管法》
二、遵守主体:
    1.征税机关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有关单位
    3.其它单位和部门(比如各级政府)
三、税收征管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①负责税收征管工作、②依法执行职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①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纳税情况有有关的情况
        ②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密
        ③依法享有减、免、退税的权利
        ④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⑤有权控告、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①依法纳税、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②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信息。
        ③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4.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
        ①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对地税)或协调(对国税),支持税务机关执法。
        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5.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①不得违法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和其它与税法相抵触的决定
        ②收到违反税法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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