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增值税法答案】第二章增值税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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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期”的时间限定。这是增值税的重点,也是难点,考生应特别注意。“当期”是指纳税期限。如果税务局给纳税人核定一个月交一次增值税,纳税期限即为一个月,“当期”则指一个月内。具体规定如下:
(1)销项税“当期”的时间限定。销售货物时,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确定销售实现计算销项税的时间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货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第3至第8项的,为货物移送当天。
(2)进项税“当期”的时间限定。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按以下规定执行: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应以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或分期付款,所有款项未支付完毕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或分配的货物,则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申报抵扣时,应提供投资、捐赠、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3、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日常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为了迟交税或当期少交税的目的,往往隐瞒当期实现的销售行为少计销售额或滞后计账;把当期不该抵扣的迸项税抵扣掉,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特别是进项税提前抵扣的情况经常发生。按税法规定,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如果提前抵扣,违反了上述规定时,按偷税论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是否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二、应纳增值税计算中的儿种特殊情况。
(1)当期不足抵扣的进项税结转下期抵扣。
当期销项税额二当期进项税额时,增值税为负值,说明当期进项税扣不尽,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货物或劳务,如果改变用途,用于不准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上,应进行调整。
发生上述情况后,应将此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调整的进项税。“实际成本”不是指原进价,而是指挪用货物月份的实际成本,即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适用的税率是指征税时适用的税率。挡期“是指改变用途的时间。”
(3)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在购销活动中,因为产品的规格、质量等问题,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需要掌握销货方和购货方如何调整销项税和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注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第八项结合复习。
企业在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并收回价款相增值税额时,没有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减少纳税,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都将被认定是偷税行为,并按偷税予以处罚。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上述所讲的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不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售货时只能开具普通发货票。购货时无论取得何种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而是采用简易计算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6%)
其中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如果有价外费用发生,也应一并计入销售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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