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则是海关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关税制度——海关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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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税则概念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准许海关依法对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
海关税则是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一个国家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海关税则就是指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关税政策,按照一定的商品分类目录序列排列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应税和免税的关税税率表。海关税则一般由目录和税率两部分组成,目录包括税号和货物、物品名称,税号是货物、物品分类的编号,税率则是征税的幅度。在这里所称的货物、物品分类,通常又称为商业分类。在制定海关税则时,对商品一般都是按生产部类分成大类,然后再按加工程序、商品的自然同性、用途功能等分成章和目。
我国海关税则的制定和适用有以下规定:
1.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国务院又成立了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之一是提出制定或修订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2.海关进出口税则是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依据条例,国家准许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
3.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海关税则与《协调制度》
在国际上存在多个商品分类目录,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不便于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交往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商品目录必须进行系统、科学地分类,使其有国际通用性,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因此,一些国家便制订了一个共同海关税则目录,1972年定名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到1987年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它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海关税则。我国是在1985年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的。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利用计算机技术高效处理国际贸易的信息,这进一步需要有统一协调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于是由作为国际组织的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进一步研究制订了一个更高层次的、在更大范围内协调的商品目录,称之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为《协调制度》。198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通过《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并于1988年起实施。我国于1992年6月加入《协调制度公约》。
下面对《协调制度》和我国海关税则分别作概括介绍:
(一)《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的制定宗旨是便于国际贸易,适合多方面用途,适应技术和贸易的发展。
协调制度的成功之处在于它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协调的产物,是通过协调去适合国际贸易有关各方的需要,是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标准语言”。它的特点在于它是一个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完整,在于它能将当前国际贸易主要商品品种分类列出;系统,在于它能遵循科学的原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用途分类列出;通用,在于它在国际上已为上百个国家使用,具有可比性;准确,在于它能使各个项目范围清楚明了,不交叉重复。《协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和子目,即各种各样的商品名称及其规格,这些目共有5019个,分布在97个章、21个类项之下。由于《协调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表,它的编排是有一定规则的。以类为例,它基本上是技社会生产分工来划分的,例如,农业为第一、二类,化工为第六类,纺织工业为第十一类等;从章来看,主要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来划分,有些则按商品的用途或功能来分章。
(二)我国的海关税则
在198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海关实施了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为基础的海关税则,它沿用了进出口合一的税则体例,将进出口商品划分为21个类,四个章,1011个税目,带税率的共2098个。在这个海关税则制订后,随着我国改革逐步深入,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需要对关税制度进行调整。1989年开始了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我国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转换工作,于1991年完成,经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召开的审定会通过,1992年新年之初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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