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税法二]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课堂笔记-第14讲:企业所得税(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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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二)
详见教材例题讲解

(十一)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1)计算征收办法: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2)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 33%
     或=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33%
    (3)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款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若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汇率折合人民币缴纳。
(2)境外所得税额扣除
   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确定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
    可抵免的外国税收范围,必须是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了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以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替承担的税款。
 (2)计算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定,从境外取得的税后投资收益,应先将其还原后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总额一并计算应纳税总额。(见教材72页)
    在计算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时,必须注意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境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3)计算税收抵免限额。
    税收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4)比较确定实际抵免税额:如果前者小,按照实际抵免;如果前者大,按照后者进行抵免。
 (5)计算抵免后的应纳税额。
    抵免后的应纳税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实际抵免税额
     (6)超过抵免限额部分的处理。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高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抵免限额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7)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例计算扣除。
(3)从被投资方分回税后利润(股息)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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