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英文缩写是】贸易技术壁垒协议(2)

考试辅导 2024-03-30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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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

  第五条 由中央政府机构确定合格评定的程序

  1.在需要确实保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时,各成员方应确保其中央政府机构对其他成员方境内生产的产品实施下列规定:

  (1)制订、采纳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以便在类似情况下,以不低于国内或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供应商的条件,给予产于其他成员方境内同类产品的供应商以准入机会;准入就要求按该程序的规则,给供应商以合格评定的权利,包括由本程序预见的在工厂现场进行合格评定活动,以及取得该制度标志的可能性。

  (2)合格评定程序的制订、采纳或实施,不应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

  这尤其意味着,就产品符合合适的技术法规或标准向进口成员方提供足够信任的合格评定程序,在考虑了可能带来不合格风险的情况下,也不应比为进口成员方所必需的更苛刻,或更为严格地实施。

  2.在执行第五条第1款规定时,各成员方应确保:

  (1)尽可能迅速地进行和完成合格评定程序,而且给予其他成员方境内生产的产品之优惠程度不得低于给予本国的同类产品。

  (2)公布每一项合格评定程序的标准处理周期,或一经请求,即将预计的处理周期告知请求者,一旦收到申请,主管机构应立即审查有关文件是否齐全,并明确和完整地向申请者通告所有不足之处;主管机构应尽早将评定结果明确和完整地告知申请者,以便在必要情况下采取纠正措施;即使申请者的文件有欠缺,只要申请者提出请求,主管机构也应尽可能进行合格评定;一经请求,应向申请者通告申请的进展情况,并解释任何导致延迟的原因。

  (3)对资料的要求不应超出评定合格和确定费用所必需的范围。

  (4)为保护正当的商业利益,从此类合格评定程序中产生或提供的有关其他成员方境内生产的产品资料的保密,应与国内产品享有同等待遇。

  (5)在考虑到由于申请机构与合格评定机构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而引起通信、运输和其他费用的差异的情况下,在对其他成员方境内生产的产品进行合格评定而征收费用时,应与对本国的或任何其他国家生产的同类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时所征收的费用同样公平合理。

  (6)合格评定程序中所有机构的设置和样品的选择,不得给申请者或其代理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7)当一个产品的技术规范发生变化,并影响到对该产品是否符合适用的技术法规或标准作出决定时,对这种已发生变化的产品,其合格评定程序应限于决定该产品是否存在足以确信依然满足所涉及的技术法规或标准所必需的范围。

  (8)建立一种程序,以便审议涉及合格评定程序的运作所提出的申诉意见,如果申诉意见正确,还应予以纠正。

  3.第1款和第2款均不应妨碍各成员方在各自境内所进行的合理的现场检查。

  4.在要求有效保证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并且存在或即将制订出由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指南或建议的场合,各成员方应确保中央政府机构把他们或其中的有关部门作为其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除非在接到请求时,已经充分说明,尤其因出于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常见气候条件或其他地理因素,基本工艺或基础设施问题等原因,此类指南或建议或其有关部分并不适用于有关成员方。

  5.为使合格评定程序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一致,在适当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制订合格评定程序的指南或建议时,各成员方应竭尽全力参与,并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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