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英文缩写是|贸易技术壁垒协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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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报和援助

  第十条 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情报

  1.每一成员方应确保设立一个查询处,能回答其他成员方和它们的有关当事方所提出的一切合理询问,并提供下列有关文件:


  (1)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有合法权力实行技术法规的非政府机构,或由上述机构作为成员或参加方的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在其境内所采用或拟提出的任何技术法规。

  (2)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或由这些机构作为成员或参加方的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在其境内所采用或拟提出的任何标准。

  (3)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或有合法权力实施技术法规的非政府机构,或由上述机构作为成员或参加方的区域性机构,在其境内所实行的任何合格评定程序或拟提出的合格评定程序。

  (4)该成员方,或其境内的有关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在国际性和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体系中,以及在本协议下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中的成员和参加方;它还应有能力提供有关这些体系和协议规定的合理情报。

  (5)依照本协议规定发布通告的地点,或明确索取资料的地点。

  (6)第3款提及的查询处地点。

  2.但是,如果因法律或行政上的原因,一成员方建立了一个以上的查询处,则该成员方应向其他成员方就每个查询处的职责范围提供全面、明确的信息。此外,该成员方应保证将任何投递错了的查询,立即转送到正确的查询处去。

  3.每一成员方应采取它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确保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查询处,它(它们)应有能力回答其他成员方或其他成员方有关当事方提出的一切合理的询问,并提供下列有关文件或资料:

  (1)由非政府标准化机构或上述机构作为其成员或参加方的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在其境内采用或拟提出的任何标准。

  (2)由非政府机构或上述机构作为其成员或参加方的区域性机构,在其境内实行的任何合格评定程序或拟提出的合格评定程序。

  (3)其境内的有关非政府机构,在国际性和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体系中,以及在本协议下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中的成员和参加方;它们还应有能力提供有关这些体系和协议规定的合理情报。

  4.在其他成员方或它们的有关当事方根据本协议规定索求文件副本时,各成员方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确保以售给有关成员方或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国民(就wto成员方独立关税领地而言,应认为这里的“国民”是指居住在该关税领地或在该关税领地内拥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同样公平的价格(如果有此价格的话)出售这些文件的副本(实际传递费用另计)。

  5.如其他成员方提出要求,各发达国家成员方应提供由特殊通报所涉及的文件的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的译本,如文件量大,则应提供这些文件摘要的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译本。

  6.秘书处按照本协议规定,在收到通知时,应将通知的副本分发给所有的成员方和有关的国际标准化机构与合格评定机构,并提请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注意对它们有特殊利益的产品的任何通知。

  7.当一成员方与其他任一国家或一些国家就发布有关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达成了协议,而它们又可能对贸易有显著影响时,则参与该协议的成员中至少应有一成员方当事人通过秘书处,向其他成员方通报该协议中涉及的产品名称,还应包括该协议内容的简要说明。鼓励有关成员方一经请求,就同其他成员方积极磋商,以达成类似的协议,或安排他们参加此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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