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_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考试辅导 2024-03-28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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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成员方:

  考虑到埃斯特角宣言中部长们一致同意“在审查与投资措施的贸易限制和扭曲影响相关的关贸总协定条款的运行情况之后,应适时地通过谈判详尽地制定避免给贸易带来消极影响所必需的规则”;

  期望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并便利跨国投资以在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促进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经济增长;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在贸易、开发和财政方面的特定要求;

  认识到某些投资措施将会对贸易产生限制和不利影响。

  一致商定如下:

  第一条 范围

  本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下称“trims”)。

  第二条 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

  1.在不损害gatt1994项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任一成员方不得实施任何与gatt1994第三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不相符的任何trim. 

    2.与gatt1994第三条第4款所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以及gatt1994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义务不相符的trims解释性的表列在本协议的附录中。

  第三条 例外

  gatt1994项下的所有例外均应适当地适用于本协议的规定。

  第四条 发展中国家成员方

  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有权以gatt1994第十八条,gatt1994收支协议以及1979年11月28日采纳的“为收支实施的贸易措施的1979年宣言(bisd26s/205-209)”允许成员方背离gatt1994第三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和方式暂时背离上述第二条的规定。

  第五条 通知与过渡安排

  1.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后90天之内,各成员方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知其所有正在实施但与本协议规定不符的trims.在通知此类普遍或特定适用的trims的同时,应随同告知其主要特征。(对于有自主权的机关实施的trims,应通知各项措施的特定适用情况,侵害特定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资料无须公布。)

  2.发达国家成员方应在wto协定生效后2年内取消按上述第十款所通知的trims,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期限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的期限为7年。

  3.经请求货物贸易理事会可延长某一证明其执行本协议条款存在实际困难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包括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的过渡期限,延期取消按上述第1款所通知的trims.在评审该项请求时,货物贸易理事会应考虑该成员方个别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问题。

  4.在过渡期间,任一成员方不得修改按上述第1款通知的任何trims条款,使其背离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确立的规定,从而增加与上述第二条规定不相符的程度。建立wto的协定生效之日前180天内实施的triss不应从上述第2款中规定的过渡协议中受益。

  5.尽管有上述第二条的规定,为了不使按上述第1款通知的任一trim约束已建立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成员方可以在过渡期对新的投资仍运用同样的trim:(1)如果这种投资的产品与已建企业的产品同类;和(2)为避免扭曲新投资与已建企业之间的竞争条件所必需。依此对新投资适用的任何一项trim应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

  这种trim条款与那些适用于已建企业的条款应当具有同等的竞争效果,而且终止时间应是同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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