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第十八税务所_第十八章税务行政法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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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处罚

    (一)意义: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行政承担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二)特点: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客体是侵犯了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的税务行政责任。

    (2)从主观方面讲,并不区分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且有法可依,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3)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要区分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界限。二是要区分税收违法行为是不是轻微。

    (4)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4)过罚相当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监督、制约原则。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因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均不得设定税务行政处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因此,这类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设定原则并不矛盾,是有效的,是可以执行的。

    (2)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原则,现行执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三种:(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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