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城市与个人]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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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
第二节 税率
市区:7%
县城、镇:5%
其他:1%
第三节 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补“三税”时,补征
对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不征
进出口: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第五节 税收优惠
1、随“三税”减免而减免
2、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也可同时退库
3、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时,不征
4、机关服务中心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收入,暂免征(至2005年12月31日止)
5、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自2004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第五节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一、纳税环节:交纳“三税”的同时,就缴城建税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附:教育费附加
1、征收范围:“三税”纳税人(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交)
2、计征依据:“三税”实际缴纳额
3、计征比率:3%
       (生产卷烟和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
4、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
5、减免规定: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因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
       机关服务中心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收入,暂免征(至200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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