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十二条_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经典试题回顾与自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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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试题回顾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1999年)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解析】(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因此选项ad是错误的;(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
票人提出抗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应向支票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该支票支付地是指(    )。
    (2000年)
    a.失票人所在地
    b.收款人所在地
    c.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
    d.出票人所在地
    【答案】c
    【解析】(1)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2)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3)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4)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5)代理付款银行是受付款人的委托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因此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不能确定为票据支付地。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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