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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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制度(8)     五、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的概念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票据法》对涉外票据涉外因素的规定,主要是从行为角度加以认定的,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只要有一项发生在境外,就被认定为是涉外票据。

    (二)《票据法》与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关系

    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声明保留的条款仍然适用国内法。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被普遍认可并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惯例。我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六、法律责任

    (一)票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票据法》规定有以下7种票据欺诈行为:(1)伪造、变造票据;(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签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

    (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分包括由单位给予该人员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赔偿责任是指由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连带责任。

    (三)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

    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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