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第二章 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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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23)。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p25)。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24)
只能是大陆自然人,不得是吃财政饭人员和银行人员等。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出资方式(p24)
(1)各企业差不多,但不能以’劳务’出资(仅合伙企业适用)。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注意:①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②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先后执行的顺序。③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如果在工商登记时没有在设立申请书中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三)事务管理(p26)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如果受托人超出职权限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p29)。
(四)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p27)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清算人(p28)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债权申报期限(p28)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60日’内。
4.财产的清偿顺序(p28)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p28)。
(五)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
特征: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人和性质’③’契约式’企业
(一)《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p31)
工商机关登记的、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p34)
1.内部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1.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
①共同管理;②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管理企业事务。或委托第三人管理。
2.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p35)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其他事项:(1)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2)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3)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
(4)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损益分配原则(p37)
1.损益分配的’时间’ :可以按年度进行分配,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分配。
2.损益分配的’比例’①按合伙协议的’约定’。 ②未约定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③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该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对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职权的内部限制,(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授权范围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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