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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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制度(4)     二、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汇票的格式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汇票的格式就是作成汇票后表现于汇票之上的内容。该内容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也是汇票上必须应记载的内容,但是,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3.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以外的记载事项。

    (3)出票的效力

    出票效力表现为创设票据权利和引起票据债务的发生,这种权利义务因汇票当事人的地位不同而不相同。

    (三)背书

    (1)汇票的转让与背书

    汇票的转让是指汇票的持票人以背书或仅凭交付的方式而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的转让的同时也就是票据权利的转让。票据转让主要有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两种。单纯交付是指持票人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转让事项的记载而直接将票据交与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背书交付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记载于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的形式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即其必须作成背书共交付,才能有效成立。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其应记载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此属绝对应记载事项。关于背书日期,其是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并不因之无效,而是以法律的补充规定来确定背书日期。

    2.关于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3.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

    4.关于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5.关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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