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答案|06《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重点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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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大纲

  (一)掌握破产界限

  (二)掌握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召集、职权与决议

  (三)掌握破产宣告及法律效力、清算组与破产财产

  (四)掌握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五)熟悉和解整顿的提出、和解协议及其效力

  (六)熟悉别除权、抵销权和撤销权

  (七)熟悉和解整顿的进行与终结、破产程序的终结

  (八)了解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

  二、本章历年考点

  1.取回权的行使(03年单选)

  2.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2003年单选)

  3.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2003年单选、03年简答)

  4.破产财产的保全(2004年单选、05年多选)

  5.清算组的成立时间(2004年单选)

  6.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2004年单选、05年多选)

  7.清算组的职责(2005年单选)

  8.破产程序中可以上诉的情形(2005年单选)

  9.破产债权的范围(2003年多选、05年简答)

  10.债权人会议的职权(2004年多选)

  11.破产财产的范围(2004年多选、03年简答)

  12.整顿方案内容(2005年多选)

  13.破产公告的内容(2005年多选)

  14.和解协议的效力(03、05年判断)

  15.撤销权的期限(05年简答)

  三、本章重点与难点

  一、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及其要点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要点包括: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

  3.债务人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

  4.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案件的提出和受理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3.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

  4.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三、破产开始的法律效力(重点)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都必须中止。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

  2.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无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连带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四、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1)债权人会议不是执行机关,其决议由清算组执行。

  (2)债权人会议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不同债权人的表决权(重点)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无表决权;

  (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

  (3)兼有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其表决权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就未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的会议制度

  (1)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

  (3)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

  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4)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审计和评估报告;

  (5)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序依法进行。

  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重点)

  (1)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2)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6.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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