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与协调】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与协调

会计实务考试辅导 2022-12-07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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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进一步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分离原则。会计报告目标,从“法律适用现”到“公平交易观”的转变,为二者的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现实指导,而会计与税法的历史及现实联系要求二者有机协调,纳税的影响要能适当纳入会计机制而不是做两套账。通过建立纳税影响下的会计运行机制,既能保证会计原则的有效性,又能做到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关键词:会计,税法,应交税金,递延税款
 
  一、会计与税法分离之必要
 
  会计从“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专门委托的当事人的一种职能”,到它逐渐摆脱相关法律的束缚(包括税法在内),而形成自己的一套独立的原则体系,其中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认识过程。会计报告的目标是什么?它们试图表达的是“公平交易观”,还是“法律适用观”?这个问题的解决,恰恰为会计与税法的关系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和现实上的指导.合法性模式要求会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与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要求相适应,而不管这些法规是否与公司现实相冲突。在西方的立法体系中,大陆法系的国家政府在传统上基本要求税法与会计的原则相统一,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也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典型的财税合一的立法体系。而根据“公平交易观”,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要按照公平交易观念进行揭示和披露,税收的要求并不能决定报告的格式,会计准则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专业团体的责任。作为结果,这种制度可针对环境的变化作出更加灵活的反应。事实上正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会计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地体现为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决策相关性,人们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会计自身的发展思路也清楚地表明,会计与税法体现不同的经济关系,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会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全面、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现金流转状况,为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相关有用的信息资料,为投资者、债权人、公司经营管理者提供决策的依据。会计报告目标从“法律适用观”到“公平交易观”的转变已经成为当前国际会计准则的必然选择。而且近年来,诸如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准则改革,尽管在主观上努力缩小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差异,但也基本上不得不承认会计之与税法的独立性。“公平交易观”已明显占据了上风。税法以课税为目的,本着经济合理、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等原则,以便于税收的征收管理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它并不必然成为会计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随着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也日渐明显。传统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的弊端愈来愈突出。首先,会计相对于财政税务制度的被动和服从,导致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而引发决策的失误;而且,财税合一机制在其运行过程中并没有遵照设计者试图固本清源的初衷,相反,不法企业通过千方百计篡改会计资料,弄虚作假,以达到隐瞒收入,截流利润,逃避税收之目的,从而淡化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造成税款的流失;另外,由于会计核算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快速变化,为符合税法的要求而对某些核算内容规定的过细过死,以至于物价波动、无形资产及人力资源会计等亟待解决的问题都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如果长此以往,势必导致会计行业的萎缩,以及会计市场的萧条,会计的应有作用也得不到充分发挥。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而会计的重要性就在于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利于对企业进行价值判断的真实公允的信息。这是会计安身立命的所在,也是会计永葆生机活力的法宝。会计的未来由会计来设计,分离已毅然踏上了不归路。
 
  二、会计与税法协调之可行
 
  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促成两个相互独立而又必然带有互动影响的经济体系的存在,这要求二者要有机地进行协调。首先,纳税事项本身就是会计处理的一种业务,一个环节,纳税义务的形成和履行作为重要的会计事项,需要充分有效地纳入现行会计机制,在会计资料中得以必要合理的体现。会计的传统纳税申报职能也必然促使会计将其融入日常会计行为而不是去做两套账。最近兴起的所谓的税务会计,就是以现行税制为依据,以经济纳税为目的,及时足额的计缴税款和为税收管理机关提供纳税信息的一种专业会计。但无论从其会计主体上看,还是从其应用的会计方法来看,以及从其会计处理结果的呈报形式来看,它只能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分支。其次,会计在其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仍然固守着其财富分配职能和受托管理责任,并成为税收征管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据。从我国会计立法的现实来看,我们依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今后较长的历史时期内,会计的“司法”角色和监督职能不会有丝毫的让步,甚至还会得到强化。当前的许多中小型企业,“如果没有税收,可能会不知道会计为何物”,即使是国家强制的会计设立规范,恐怕也只能流于形式。可见,这种历史的统一和现实的纠葛给会计业界带来的深远影响,使会计在倾向于坚守自己的原则的同时,不得不考虑税收处理方面的强制性和合法性。
 
  会计与税法的历史和现实的联系,已经使二者的制度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既成事实地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之上,从而使二者的互相协调而不是去建两套账具有了极强的可操作性。会计账务处理的基础不仅是理论上的问题,而且是重要的纳税实践问题。历史上,税收最初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确认应税收益的,后来会计上广泛采用权责发生制的记账基础,使相关损益的确认主要以权责关系的发生为依据。尽管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复杂,但其公允合理,国际上广为采用,税法也基本上采用了这种基础,二者的权责发生制基础尽管具有一定的区别,但仍然不失为二者协调的共同基调。即使今后税法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国家调控的需要而不断的作出调整,但其整体立法思想恐怕也得照顾会计界的情绪。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当然就在于二者都朝着“合理”的方向来不断的完善自己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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