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的中美比较

会计实务考试辅导 2022-12-07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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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于1997年颁布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并于2000年颁布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对我国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予以规范。美国对商品期货业务处理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于1984年8月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0号——期货合约会计》(sfas no.80)及《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会计》(sfas no.133)。本文对中美两国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的异同加以研究,期望能找到对完善我国期货业务会计准则有值得借鉴之处。


  一、关于商品期货业务的范围

  由于我国目前所能够开展的商品期货业务有限,金融期货业务也还未展开,在财政部颁布的两项规定中都没有对商品期货业务的范围加以限定。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80号公告对于期货合约会计核算的对象有一定的限制。只要在美国进行的标准期货交易和在其他国家进行具有相似特征的期货合约,都应遵守该公告。这些特征包括:(1)受到该期货合约的约束,买方(卖方)有义务在合约约定的未来时间按约定的价格买进(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或金融工具;(2)在交割日以前,可以通过在市场上买卖与该合约的基础资产相同但方向相反的合约予以对冲;(3)未平仓合约价值的变动按日结算。该公告同时指出,外汇期货合约、远期交易合同以及期权合约不包括在该公告的范围之内。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期权合同不同于期货合同:期权买力在付给出售者一笔期权费后,就获得了买入或卖出合约所规定的基础资产的权利,但没有履行该权利的义务;而期权的出售者则只有义务而无自由选择的权利。这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到期时都必须履约是不同的。

  二、取得期货合约时所进行的会计处理

  我国不将交易双方在合约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合约签订时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而只对企业向交易所缴纳的保证金予以确认,借记“期货保证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美国第80号公告也认为不应将期货合约中基础资产的总金额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对于商品期货业务中开新仓的会计确认是一致的,即期货合约的市场价值不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三、期货合约持有期内会计处理

  期货市场上期货合约的市场价值是不停地变化着的。期货合约持有人的未实现利得,即持仓盈亏,在会计上应如何反映,可分为套期保值合约和非套期保值合约加以讨论。

  对于非套期保值合约,我国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平时不确认持仓盈亏,直至该合约了结时,才将相关的盈亏计人损益。了结合约的方式主要有平仓和实物交割两种。平仓了结时,企业应根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结算单据列明的盈亏金额记人“期货损益”科目;对于以实物交割方式了结的,首先也应当进行对冲平仓,即根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资金结算的有关单据,按平仓进行账务处理。

  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为:如果现货交易尚未完成,而套期保值合约已经平仓,套期保值合约平仓损益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记人“递延套期保值损益”科目,待现货交易完成时,再将期货上的盈亏与被套期保值业务的成本相配比,冲减或增加被套期保值业务的成本;如果现货交易已经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必须立即平仓,以实现套期保值的目标。

  从我国对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来看,无论非套期保值合约还是套期保值合约,其持仓盈亏是不予确认的,只有平仓损益才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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