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_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七)

司法 2021-05-03 网络整理 可可

【shitiku.jxxyjl.com--司法】

  38.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解析:本题考查有关贩卖毒品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以及二者的界限、共同犯罪的构成、犯罪未遂、间接正犯等知识。 
  贩卖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本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仍然进行贩卖,如果不知是毒品,而是在被他人蒙骗的情况下实施的不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犯罪对象是毒品;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行为人有意识地采用欺骗的手段,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这里应该加以区别的是贩卖毒品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对于贩卖假毒品的案件,究竟是按贩卖毒品罪定罪还是按诈骗罪定罪,应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故意以假充真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获利的,纯属诈骗钱财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完全不知是假毒品,以为是真毒品贩卖获利,虽然出卖的是假毒品,但行为人主观上有贩毒的故意,应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对于掺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如果行为人是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土法加工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间接正犯是指将他人作为工具予以利用,从而实现犯罪的情况。如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没有辨认控制能力人的身体活动进行犯罪、利用失去意志自由的人的身体活动进行犯罪、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或无罪行为进行犯罪、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进行犯罪等等。本题中选项C的出现有些超纲,并且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体系地位等在理论上尚无定论,不应当出现在考题中。如果是将甲的行为理解为其真实意图是贩卖毒品,那么选项C的说法可以认为是正确的。但如果将甲的行为理解为只是诈骗乙的钱财而不是贩卖毒品,则该选项的说法错误。依笔者答题思路,本题应从甲的主观意图是诈骗乙的钱财考虑,选项C应为正确说法。 
  本题中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是纯属诈骗乙钱财的行为,故甲的行为构成的是诈骗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故选项B为正确说法。又由于其诈骗钱财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是诈骗既遂,故选项D说法错误。乙将头痛粉当作真海洛因出卖获利,其主观上有贩毒的故意,但出卖的是假毒品,故其行为构成的是贩卖毒品罪(未遂)。由此,甲、乙二人所构成的犯罪不属同一罪名,不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 
  答案:BC  
39.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总则规定的关于数罪并罚的知识。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制度。简而言之,数罪并罚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①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且数罪均已被发现,在数罪为异种数罪的前提之下,若对数罪所判处的刑罚均为死刑,则执行死刑;均为无期徒刑则执行无期徒刑;均为有期徒刑或者均为拘役、或者均为管制,则根据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若对数罪所判处的刑种不同,原则上采用吸收原则予以并罚,其中,最重刑为死刑的,应执行死刑;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应执行无期徒刑;数刑为不同种的有期自由刑时,将其折算成同种刑种后,按限制加重原则的方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当所犯数罪为同种数罪时,原则上应以一罪从重处罚,但法律并没有禁止对同种数罪并罚,因此,当某种犯罪的法定刑过轻以至于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仍不能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时,就应适用数罪并罚的方法。对上述处罚,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这种数罪并罚的特点是:所犯数罪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了判决,而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即存在漏罪;不论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为性质相同的犯罪,均应实行数罪并罚;将新发现的漏罪定罪量刑,与原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计算方法称为“先并后减”。 
  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处罚。这种数罪并罚的特点是:犯罪分子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不论新罪与原判决的罪的性质是否相同,均应并罚;将新罪定罪量刑;将新罪所判决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在内。这种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本题中选项A考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处罚。甲犯A、B罪被决定合并执行18年。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适用的数罪并罚方法应是先减后并,因此法院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是错误的。选项B考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乙犯A、B罪,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发现漏判C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已经执行的2年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幅度仍然是在20年之内。故选项B说法错误。选项C考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处罚。丙犯A、B罪,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刑期,实际上仍对C执行了刑罚。故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考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丁犯A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犯B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犯C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犯D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故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 
  答案:ABC 
  40.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A.盗窃罪 
  B.投毒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投毒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互区别的知识。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投毒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是指故意投放毒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可以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表现形式,具体内容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公私财物毁损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方面为各种非法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一切不属于行为人个人所有的公私财物。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及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又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题中甲为获利向乙家的羊圈内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其行为的目的只是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即29只羊,故甲的行为首先构成的是盗窃罪。甲投放毒品的行为后果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投毒罪,故应排除选项B。从甲的犯罪目的分析是为了非法占有29只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并不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由此选项C应予排除。甲将有毒的羊肉出售给他人,在主观是明知有毒的羊肉而予以出售,该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罪。 
  答案:AD 
  41.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总则规定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知识。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①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刑法理论称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此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③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此即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④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即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本题中的四个选项都是考查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是贩卖毒品罪;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是强奸罪。这四个选项都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所规定的犯罪,均应对各自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答案:ABCD 
   42.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枚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枚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 
  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的既遂、未遂以及中止等几种犯罪形态的知识。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②在一般情况下,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③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或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是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④本罪的直接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为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制度。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题中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枚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此时戒指已经在其控制之下,即其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符合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成立盗窃既遂,故选项B说法错误。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枚戒指并怀疑陈某,立即报告保安人员,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的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的行为是发生在盗窃犯罪既遂之后,因此不存在盗窃中止的情形,其将戒指扔回柜台只是属于被迫返还财物,而并不影响对其犯罪性质的认定。 
  答案:ACD 
  43.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解析:本题考查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特征以及与之相关的刑法分则条文中具体规定的知识。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其基本特征是:①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犯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②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③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这即属于结果加重犯。此外,需考生注意的是故意伤害致死、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妇女致其重伤或死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等都属于结果加重犯,在今后的考题中可能会出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和诽谤罪、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罪均没有规定加重的法定刑。 
  从本题的出现笔者提醒考生需要在复习刑法分则条文时对类似或相似的规定要多做总结、随时做总结,才能在考试时立于不败之地。 
答案:ACD 
  44.派出所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B.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D.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拘禁罪相互区别的知识。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务,或者故意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超越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③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处理事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公务的正常管理秩序。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这一犯罪。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③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本题中派出所所长陈某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致使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题中只有选项A为正确说法。 
  答案:BCD 
  45.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总则规定的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知识。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被判刑人进行政治活动,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对于剥夺政治权利需要考生掌握的主要知识点有: 
  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的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①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③由于政治权利是一国公民特有的权利,因而剥夺政治权利不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应该注意:①对刑法分则无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②对分则明文规定可独立适用的犯罪,只能在情节较轻,不适宜判处主刑的情况下适用;③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一旦选择独立适用,就不得再附加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按照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用图表表示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独立适用或判处有期徒刑、 1年以上5年以下 
  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 与管制期限相等 
  政治权利的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 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减为有期徒刑的 
  刑期的计算:①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刑期按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②附加适用时,如果主刑是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同时执行、同时期满;如果主刑是死刑或无期徒刑、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则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刑罚执行期间仍享有政治权利。 
  本题中选项A的错误在于将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任意泛化了。解答这类题目只能是完完全全对照法律条文,只要是条文中没有规定而选项中予以任意扩大解释的,一般是错误说法。 
  答案:BCD 
  46.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室,并曾强奸乙女。甲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他人告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往解救时,甲的朋友丙却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行为。对本案应如柯处理? 
  A.对甲的行为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B.由于甲尚未出卖乙女,对拐卖妇女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C.对丙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论处 
  D.对丙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拐卖妇女罪的既遂与未遂、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构成要件的知识。 
  拐卖妇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是:①犯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行为人必须是以出卖妇女为目的。③客观方面表现为拐卖妇女的行为。首先,行为方式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其次上述行为方式中,只要实施了一种,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数种行为,也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最后拐卖妇女行为不以违背被拐卖者的意志为成立要件,刑法并未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规定为本罪的构成要件。④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是指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是:①犯罪主体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参与者不构成本罪。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③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④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秩序。 
  本题中甲是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虽然只实施了拐骗一种行为,并没有出卖乙女,但其拐骗行为已经完全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是犯罪未遂,故选项B应予排除。至于甲曾强奸乙女,只是加重处罚的情节,并不单独构成强奸罪。丙在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行为中,属于首要分子,其行为符合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因其并未与甲共谋拐卖妇女,故选项D应予排除。 
  答案:AC 
  47.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入境假币150余万元。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黄某、王某手持铁棍、匕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对黄某、王某的行为应以哪些犯罪论处? 
  A.走私假币罪 
  B.运输假币罪 
  C.故意伤害罪 
  D.妨害公务罪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走私假币罪、运输假币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知识。 
  走私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金融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②主观方面是故意。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金融管理法规,逃避海关人员监管,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④犯罪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督管理制度和金融管理制度。 
  运输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自然人。②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运输货币罪,控诉机关需证明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如果行为人因受蒙骗等原因确实不知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不构成犯罪。③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④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特征包括:①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③客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②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③客观方面有四种表现:一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三是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上三种表现都是以暴力、威胁为必备条件。所谓暴力,是指对上述正在执行公务的三种人员实行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捆绑、殴打、禁闭、轻伤害等,但不包括故意重伤和杀人。如果以重伤或杀人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属于牵连犯,应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故意伤害罪(重伤)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此外,如果行为人未采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如以无理纠缠、吵闹、谩骂等方法,影响执行公务的,不构成本罪。四是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但造成了严重后果。 
  本题中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入境假币150余万元,这一行为符合走私假币罪的构成要件。由上述分析,黄某、王某手持铁棍、匕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其所实施的重伤害行为涉及到两个罪名,应按重罪即故意伤害罪论处。故选项B、D应予排除。 
  答案:AC 
  48.甲为帮乙摆脱罪责,送给正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员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 
  B.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 
  C.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   
  D.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受贿罪的既遂与中止、自首成立条件等知识。 
  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行贿罪的主体。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③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行贿,即用财物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收买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②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受贿罪。③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的实质是犯罪人在犯罪后,主动把自己的人身交给司法机关处理。犯罪人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条件必须具备的要求有:第一,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制。自动投案必须发生在犯罪发生到犯罪人被司法机关抓获以前。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发觉时的自动投案;二是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时的自动投案;三是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时的自动投案。第二,犯罪人投案的场所。犯罪人可向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任意一家投案,如果接受投案的机关不是法定的受理机关,则可按法定的程序移送法定的受理机关。此外,我国司法实践为鼓励更多的犯罪人投案自首,对于下列情况也认定为自动投案:①犯罪分子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而随后再亲自到司法机关投案的。②犯罪分子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③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受到怀疑而被有关部门调查,经教育后投案的。④犯罪分子在犯罪后潜逃在外,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自动投案的。(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这一条件的成立包含以下内容:①犯罪人投案后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而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或一般的违法行为的事实。②犯罪人自动投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是指其所犯的主要犯罪事实,而非其所犯罪行的全部细节,只要犯罪人供述了构成犯罪的主要事实,司法机关就可以据以查清全部案情,从而对其正确定罪量刑,一些细节是否供述或准确供述无关大局。③犯罪人投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必须是其自己所犯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别人的犯罪事实,则属于检举、揭发的立功表现,而不是自首。④犯罪人投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必须如实,如有任何编造,则不能视为如实供述,但因记忆有误而作了错误陈述的不视为不如实供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一条件的实质,是要求犯罪人主动提供追诉其所犯罪行的事实根据。此外,刑法第六十七条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自首形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本题中甲为帮乙摆脱罪责,送给正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员丙5万元,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用财物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收买,这一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未能得逞,于是将收受的5万元还给甲,但其收受甲5万元的行为已经完成,即其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退还行为只不过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并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丙的行为不成立受贿中止,故选项B说法错误。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这是发生在司法机关尚未发觉其犯罪事实以前,并且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贿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故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选项D说法正确。 
  另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关于立功的成立条件及处罚规定。 
  答案:ACD 
  49.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黄某听到王某的吆喝声,不顾赵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棍紧追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盗窃罪、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以及自首成立条件的知识。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②在一般情况下,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③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或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是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④本罪的直接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为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制度。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法,当场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②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③以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法,当场攫取他人的财物,是抢劫罪客观方面的特征。④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两个方面,以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方式来实现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目的,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主要特征,也是抢劫罪的处罚要重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原因。 
  此外本题还考查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知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该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转化型抢劫罪、准抢劫罪或者事后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①前提条件: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抢劫罪成立的前提条件。②时间条件和实质条件: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时间条件和实质条件。③主观条件: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本题考查的另一知识点是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需考生注意的是如果选项D叙述为“对赵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则不是正确说法,刑法规定的是“应当”即“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可以”是由法院在量刑时依职权选择适用的。这在刑法条文中有多处规定,极易混淆,须重点注意。 
  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犯罪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 
  本题中黄某和赵某合伙盗窃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二人构成事先有预谋的共同盗窃犯罪。赵某在盗窃耕牛时被王某发现,为逃避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这一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照抢劫罪定罪量刑。黄某逃到村头遇见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在其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前即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故本题中四个选项均为正确判断。 
  答案:ABCD 

 


本文来源:https://shitiku.jxxyjl.com/sifa/4200.html

  •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

    提示:本试卷包括案例(实例)分析题、论述题。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5分。一、(本题15分)  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

    发布于:2024-04-07

    详细阅读
  •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 试卷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 A 2 B 3 B 4 A 5 A 6 C 7 C 8 C 9 B 10 B 11 A 12 C 13 A 14 C 15 C 16 C 17 C 18 B 19 C 20 B 21 C 22 D...

    发布于:2024-04-07

    详细阅读
  •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答案)】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

    提示:本试卷为计算机阅读试卷,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作为:A.构成...

    发布于:2024-04-06

    详细阅读
  • [司法考试刑法主观题]司法考试生死之战—刑法篇(六)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00、卷二、多、71)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A 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B 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C 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 2 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

    发布于:2021-05-28

    详细阅读
  •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三】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四

    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独家公布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以考试试卷为准。查阅中国普法网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试卷四原文 试 卷 四 提示:本试卷为案例(实例)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

    发布于:2021-05-27

    详细阅读
  • 【司法考试刑法主观题】司法考试生死之战—刑法篇(五)

    (四)缓刑(2000、卷二、多、68)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 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B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C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

    发布于:2021-05-27

    详细阅读
  •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_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

    提示:本试卷为案例(实例)分析题。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本题9分)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

    发布于:2021-05-27

    详细阅读
  •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三]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三

    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独家公布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以考试试卷为准。查阅中国普法网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试卷三原文 试 卷 三 提示:本试卷为计算机阅读试卷,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

    发布于:2021-05-27

    详细阅读
  • 【司法考试刑法主观题】司法考试生死之战—刑法篇(四)

    六、刑罚(2003、卷二、多、45)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 管制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3 年B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C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D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

    发布于:2021-05-27

    详细阅读
  •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

    提示:本试卷为计算机阅读试卷,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1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

    发布于:2021-05-27

    详细阅读

Copyright @ 2011- 考试题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