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和注税税法_2006年注税税法一、二考试应重点关注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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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考试对新变化的重要政策往往是考点,以下是2005年重要税收政策盘点,或许对大家有一点点帮助2005年重要的税收政策
2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在财税政策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通过税收等相关政策,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捐资捐赠社会事业。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加快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等管理制度。
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从每月800元增加到1600元。2.修改关于纳税申报的规定,即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12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与修改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施行。
11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以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以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的期限最长均不超过3年。
1月1日,中国调整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降低900多个税目的税率,进口关税的算术平均税率从10.4%降至9.9%,实现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同时,对尿素和部分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对电解铝、铜、镍等高耗能产品和资源性产品恢复征收出口关税。从6月1日起,提高磷、硅铁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从6月1日和8月1日起,先后停止对98项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
同日起,电解铝、铁合金、未锻轧镍、磷、碳化钙等产品停止出口退税。从4月1日起,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出口退税,尿素和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从5月1日起,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停止出口退税;钢材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11%,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出口企业出口含金成分的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者抵扣。从7月1日起,废止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退税的规定;列名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再办理免、抵税。从8月1日起,未锻轧锰停止出口退税。从9月1日起,汽油和石脑油暂停出口退税。从2006年1月1日起,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停止出口退税;25种农药,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5%.采取上述措施是为了节约能源,保护资源,减少污染,满足国内需求。
8月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通知规定: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是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上述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12月3日,国务院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中规定:鼓励类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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