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第十八税务所]第十八章税务行政法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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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行政赔偿(一)概述
(1)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2)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l、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
2、存在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现实发生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3)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
l、受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2、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3、承受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税务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l、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如果两个以上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共同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则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有权对其中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
2、经过上级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上级税务机关对加重损害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应当回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
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如果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是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取得税务行政赔偿的特别保障
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不得向该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7)涉外税务行政赔偿
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涉外国家赔偿适用国内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涉外税务行政赔偿也适用这一原则。
(二)赔偿范围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未将精神损害等列入赔偿范围。此外,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损害赔偿仅包括对直接损害的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害。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自由的。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违法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财产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的。
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当事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l、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
2、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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