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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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的税务处理应重点了解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和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和递延资产的扣除等问题。并且要和所得额的计算结合起来考虑。

    五、税额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上述规定中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对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者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经缴纳所得税进行抵扣。

    (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经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计算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即对于来源于境外某一国的各项所得不分项,而是要汇总到一起,作为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计算扣除限额;而对于来源于境外多国的所得,却要按来源于每一个国家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分国计算扣除限额。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是: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公式中的“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是指按33%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而不能采用其他税率进行计算。

    如果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来的扣除限额则可以从其按境内和境外所得汇总缴纳的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若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是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除上述分国不分项抵扣方法外,纳税人也可采用定率抵扣的方法。即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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