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八章资源税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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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减税免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屯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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