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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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其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税法所说的纳税年度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三)准予列支的具体项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准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以外,税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若干具体的准予列支的项目: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况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监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但是,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2)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3)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可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4)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5)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但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6)企业按国家或地方政府住房制度规定提存和支用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

    (7)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9)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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