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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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纳税申报及缴纳

    按税法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采取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对此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额预缴,按照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

    (二)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札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三)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金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四)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五)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六)从国内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已纳税额的调整。

    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律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其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纳税人从国内其联营企业分回的已纳所得税的利润,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所得税适用的税率存在差异,这样,当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时,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不并入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作补税的调整。其调整的方法是:

    (1)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包括股息、红利),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的,不退还分回的利润在联营企业已纳的所得税。

    (2)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其计算公式是: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税额=应纳所得税税额-税收扣除额

    (3)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予补税;如果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也不再补税。

    (4)中方企业单位从设在上述经济特区等各类特定经济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的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单位应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5)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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