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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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予扣除的项目。

    纳税人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申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除上述规定的具体内容应该掌握外,下列规定也应该熟练掌握: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而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对于尚未竣工决算投产前的利息,应全额计入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不得扣除。对于银行随意提高利率而造成的企业多支付的利息部分,税法规定也不准予扣除。此外,纳税人的集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除实行工效挂钩和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外,应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50元/人。个别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三项经费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为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扣除部分的计算程序是: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税所得额。如果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3%的,应据实扣除。

    (5)纳税人按财政部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

    (6)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7)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但是,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的应税所得额。另外,纳税人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也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8)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而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对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9)纳税人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在国债的二级市场买卖国债而取得的收益,则应计入应税所得额。

    (11)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3)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4)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总机构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此外,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

    (15)纳税人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节余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要核减交纳会员费的数额。

    (16)纳税人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7)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18)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但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如果其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的部分可以抵扣,超过50%的部分当年或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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