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第十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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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1)     一、外汇及外汇管理

    (一)外汇及外汇管理的概念

    重点掌握外汇的概念:外汇,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主要包括:(1)外国货币,包括外国纸币、铸币等;(2)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外国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3)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以及其他外汇资产;(5)其他外汇资产,如黄金、旅行支票等。

    (二)外汇管理概述

    (1)外汇管理的概念。

    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一定的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限制资本外流,防止外汇投机,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

    1993年底,经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对经常性项目外汇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实行银行售汇制,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外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及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等新的外汇管理制度。1996年1月29日,新的《外汇管理条则》明确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对我国的外汇管理作了全面的规定。

    (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国际收支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在某一规定时期内发生的全部对外收人和支出的总和。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都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申报。

    根据有关规定,凡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都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申报。这里讲的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但外国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我国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及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包括中国驻外使领馆)、团体、部队。

    考生要掌握中国居民的4点含义。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考生要了解申国居民的申报方法。

    (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都属《外汇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但保税区、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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