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章国有资产财产监督管理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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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有资产财产监督管理制度(3)     (五)掌握国有企业稽察制度

    (1)稽察特派员依法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被稽察企业进行稽察。稽察特派员对国务院负责,与被稽察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稽察特派员由国务院任免,一般由部级、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稽察特派员配备稽察特派员助理若干名,协助其工作。稽察特派员助理由人事部任免,一般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条例规定了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任职资格条件。稽察特派员开展工作,设稽察特派员办事处。办事处由特派员一名和助理若干名组成,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2)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贡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验证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3、监督被稽察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4、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贡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3)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是,对同一企业不得连任。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入其曾管辖行业内的企业,也不得派入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稽察特派员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5个企业的稽察工作,一般每年到被稽察企业稽察两次。稽察特派员或者其指派的稽察特派员助理,也可以不定期地到被稽察企业进行专项稽察。

    (4)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人事部根据被稽察企业的不同行业,分别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负贡审核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稽察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稽察报告审核完毕。审核过程中,对稽察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就涉及的问题同稽察特派员交换意见,取得一致;经交换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当在稽察报告中标注不同意见,但是不得到被稽察企业进行复核。

    审核后的稽察报告经由人事部报请国务院审定。人事部根据国务院审定的稽察报告中有关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奖惩、任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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