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买卖合同分则]第九章合同法分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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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合同法分则(4)     六、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特征是:(1)承揽合同是双务的、诺成的、有偿的合同。(2)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3)承揽人完成的工作具有特殊性。(4)承揽人以自己的风险完成工作。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1、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2、承揽人应依约定亲自完成主要工作。3、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或接受、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4、承揽人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查。5、承揽人应对所完成的工作保守秘密。

    (2)定作人的主要义务:1、定作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承揽人完成工作任务提供条件。2、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3、定作人应及时接受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4、定作人应及时支付约定的报酬。

    (三)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责任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物和原材料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的承担,一般按下列规则确定:(1)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前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承揽人保管不善,由承揽人承担,承揽人丧失报酬请求权,不能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除不可抗力的以外,因承揽人保管不善,由承揽人承担;不可抗力的灭失风险由定作人承担;(3)因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而未能交付定作物的,定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七、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特征是:(1)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2)合同的签订方式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3)合同的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4)合同的主体一般为法人。(5)合同具有综合性。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勘察合同

    勘察合同是委托人(发包)与承包人或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可以与勘察人签订勘察合同。对勘察工作成果,承包人与勘察人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设计合同

    设计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订立的合同。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可以与设计人签订设计合同。对设计工作成果,承包人与设计人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或施工人为工程施工达成的协议。施工人或承包人完成建筑工作成果,发包人接受施工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可以与施工人签订施工合同。对施工工作成果,承包人与施工人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需要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是为保证工程质量而订立的。监理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监理职责、费用以及支付办法等。

    (三)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发包人的主要义务。1、提供基础资料的义务。2、提供约定的工作条件的义务。3、发包人负有不变更计划的义务。4、验收和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5、不得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义务。6、发包人负有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

    (2)承包人的主要义务。1、接受发包人检查和通知发包人检查的义务。2、对勘察、设计质量及期限的担保义务。3、对工程质量负担保义务。4、承担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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