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八章合同法总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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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合同法总则(1)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司等。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支机构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财产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
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按照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光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等等。
《合同法》按照其业务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将合同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共15类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都应当具有与订立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
(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面对面或以通讯设备交谈达成协议。口头形式直接、简便、迅速,但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法律没有列举具体的“其他形式,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这种形式的合同可以称为默示合同,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也末用书面形式签订,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在特定的情形下推定成立的合同。”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由于合同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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