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坏账核算的备抵法]应收账款及坏账核算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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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或提供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其入账价值包括:价款、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代垫的运杂费包装费用等。
在确认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时,应考虑有关的折扣、折让因素。
(一)商业折扣与会计记录无关。企业销售商品时,商品价目单上的价格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才是真正的销售价格,按此确认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
(二)现金折扣与会计记录有关。由于现金折扣在商品销售后发生,现金折扣会影响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对于现金折扣有两种方法:总价法与净价法。
1、在总价法下,应收账款按企业销售商品的全部价格入账。即按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2、在净价法下,应收账款按企业销售商品的全部价格扣减最大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入账。
例如:企业销售商品价款为10000元(不考虑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合同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则在总价法下应收账款入账价值为:10000元;在净价法下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为:10000-10000×2%=9800元。
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坏账损失确认的规定
(一)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并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计提方法、账龄的划分和计提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
(二)在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时,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消、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应收款项。
(三)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照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时,或者已到期的应收票据不能收回,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坏账准备。除此以外企业不应对预付账款和应收票据计提相应坏账准备。
三、坏账准备的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允许采用备抵法。在备抵法下,于每期期末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实际发生坏账时不再确认坏账损失,而冲销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坏账损失估计方法有三种,我们在这里只说明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和、账龄分析法。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下,它是以期末应收款项余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在账龄分析法下,它是以期末应收款项账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核算时应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其贷方登记计提的坏账准备数额,以及收回已转销的坏账损失,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数额,会计期末时该科目如有余额一般为贷方余额,表示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数额。应特别注意,平时“坏账准备”科目可能出现借方余额也可能出现贷方余额,但“坏账准备”科目年末余额一定为贷方余额,并且等于本年估计坏账损失,即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乘以估计坏账百分比或根据确定的方法按各类账龄分别估计的坏账损失。因此各期估计坏账损失应同账面上原有的坏账准备进行比较,并调整“坏账准备”科目使之与估计的本期坏账准备相符。为此在核算时应先确定“坏账准备”科目年末余额,然后在确定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数额。具体讲有以下三种:
(1)若调整前“坏账准备”科目为借方余额,应按本期估计坏账损失数额加上调整前“坏账准备”科目为借方余额作为本期计提坏账准备的数额。
(2)若调整前“坏账准备”科目为贷方余额,而且贷方余额小于本期估计坏账损失数额,应按“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小于本期估计坏账损失数额的差额作为本期计提坏账准备的数额。
(3)若调整前“坏账准备”科目为贷方余额,而且贷方余额大于本期估计坏账损失数额,应按“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大于本期估计坏账损失数额的差额冲减多计提坏账准备的数额。
无论哪种情况,在调整“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后,“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应正好等于本期所估计的坏账数额。
此外,在备抵法下,如果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以后又收回,则应按收回的数额,先编制“还原”会计分录,以恢复企业债权并冲回已转销的坏账准备数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然后再编制正常收回款项的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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