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试题】06年会计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串讲资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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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注意:(六)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的分类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考点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考点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而且自然人只能是大陆国籍的中国公民。企业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有限"或者"公司"字样。 
  出资的方式: 
  (1)出资的形式,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是不能以劳务出资。只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手写图示021-01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投资时以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当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在工商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如果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在工商登记时予以注明,如果没有注明的,视同以个人财产进行出资。 
  考点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来承担。 
  考点四:国家公务员、***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院、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考点五: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事务管理的方式包括自行管理和委托或者聘用他人来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内部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 
  (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请债权。 
  (3)财产的清偿顺序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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