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读后感]《经济法》问题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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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二1.提问:第69页,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80-81页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既然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为什么还要规定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呢,这不是前后矛盾吗?
解答:原《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新《公司法》第81条第3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这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资本要求。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冲突不止此一处。修改后的《公司法》已经充分考虑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协调。对《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信在贯彻《公司法》的过程中也会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废止,以防给证券实践工作带来混乱。
2.提问:第279页第3行,“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原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这句话不太清楚,应纳税额中包括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算不算重复纳税,希望能解释一下。
解答:不能算重复纳税。此项规定是对没有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的惩罚措施。从形式上看,类似于重复纳税而已。
3.提问:第26页末尾一段:“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这两句话,是不是有点自相矛盾?
解答: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案件经两级法院的审理并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但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重审不是案件的审理程序,而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一种结果。这里所指的重审是二审法院(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经过审理,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因为,原审人民法院是一审人民法院,因此,对于一审人民法院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4.提问:第266页,价外费用中的运输装卸费、代垫款项与价外费用外的代垫运费怎么区别?能举一例子吗?
解答:纳税人甲企业销售给乙一台电脑,乙仅支付了70%价款,甲企业同意乙提走电脑,余下的30%价款由甲企业垫付。但是由于销售行为已经完成,应该以销售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30%的价款不过是甲企业的代垫款项而已。代垫运费则不然,纳税人甲企业与不在同城的乙企业签订了40台电脑的买卖合同,销售额不包括运费,履行合同的方式由铁路部门承运,购买方乙企业到当地铁路部门提货。由此产生的甲企业代垫运费不应计入价外费用,而甲企业支付的运输装卸费与运输手续费应计入价外费用。
5.提问:第132页倒数第5行讲到以后由召集人召集的债权人会议,开会前7日通知债权人,而在第133页第二段中说15日前通知,到底是多少日前?
解答:1991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7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就本人对《经济法》辅导教材第132页和133页的理解,首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债权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规定了7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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