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200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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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形式
重点是掌握具体的法的形式的制定机关,以及各种形式的地位和效力的高低顺序。

▲总结:按照地位由高到低可以排序如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同级(下级)政府规章
例: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宪法 b、同级政府规章 c、法律 d、行政法规
答案:b
▲特别关注:教材例1-2指出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应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区分开来。
三、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重点在于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结构——假定、处理、制裁
可以理解为——如果处于“假定”设定的条件下,则应当按照“处理”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去做,否则就要受到“制裁”中规定的制裁方式的处罚。
▲题目的考察方式——给出具体的法律条文,然后要求指出哪一部分属于假定,哪一部分属于处理,哪一部分属于制裁。
例:会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显然:“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属于假定,“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处理。
(2)法律规范的分类

例:我国《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该法律规范属于( )。(2003年考题)
a、授权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答案:c
例: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既属于禁止性规范,也属于强制性规范。
2、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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