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科目]2000年法律硕士入学考试(民法学)试题(含答案及分析)

法律硕士 2021-01-10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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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满分20分)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____。

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

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 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

2.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___。

A.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

B.只需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C.行为双方都为一人的法律行为 D.产生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为单一的法律行为

3。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起诉。根据司法解释,起诉的范畴不包括___。

A.起诉后,被法院作不予受理或驳回或当事人自动撤诉的

B.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权利保护请求的

C.向有关单位提起权利保护的 D.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

4.甲工厂欠乙公司100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公司兼并。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将因___而归消灭。

A.债的免除 B.债的混同 C.债的抵消 D.债的解除

5.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中的____适用推定过错原则。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B.建筑物致人损害

C.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D.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6.添附理论中的加工是指____。

A.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将其加工改造成具有更高价值财产的行为

B.将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合在一起,难以分开的行为

C.将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的行为

D.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行为

7.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_____。

A.附延缓期限的行为 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8。《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____。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9.相对法律关系是指

A.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的法律关系 B.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法律关系

C.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 D.代理人根据委托授权与相对人建立的法律关系

10。被宣告死亡撤销后,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____。

A.自行恢复 B.恢复,但需办理复婚手续

C.不能自行恢复 D.应重新登记,才能恢复

1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____。

A.可以要求其交付

B.不可以要求其交付

C.协商支付价金后要求其交付

12.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____。

A.10年 B.20年 C.30年

13.以动产设定的质权,自____有效。

A.质押合同成立时 B.质押合同登记时 C.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

14,物权在性质上应当是____。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15.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______。

A.适当减少支付违约金 B.拒绝支付违约金 C.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16.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自____时起,由买方承担。

A.合同成立 B.所有权转移 C.标的物交付

17.名称权是____。

A.公民享有的人格权 B.自然人享有的身份权 C.法人享有的人格权

18.担保物权包括____。

A.典权和抵押权 B.地役权、典权和质权 C.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

19.配偶权是____。

A.精神性人格权 B.物质性人格权 C.身份权

20.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____。

A.出租方应当承担责任 B.出租方可以承担责任 C.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

(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2.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对外所欠债务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 )4.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均适用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案件。

( )5.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划拨取得。

( )6.甲将乙交自己保管的笔记本电脑卖与不知情之丙,并已交付。乙发现后可以向丙索回,丙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 )7.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措施,称为紧急避险。

( )8.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只能使第三人获得利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

( )9.著作权自作品发表之日起产生。

( )10.不可抗力与正当防卫一样均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满分15分)

1.无因管理 2.诉讼时效 3.缔约过失责任 4.驰名商标 5.提存

四、简述题(本题共2小题,分别为6分和10分,满分16分)

1.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6分)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要约失效?(10分)

五、论述题(本题共2小题,分别为15分和12分,满分27分)

1.试述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15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12分,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

六、案例分析(本题12分)

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年12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1万元,写下欠条1万元,共计3万元,购买邻村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年1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邻村村长、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朱兰名下存折2000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1间及农具、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1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1万元;(3)丧葬费1000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和邻村的2万元由李梅在年满18周岁以后5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顾。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协议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8分)

(2)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4分)



民法学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解析]民法的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实质和形式之分。实质上的民法指一切民事法规范,形式上的民法仅指一国经立法程序编纂的系统化的法典。

2.A。[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有单务、双务之分。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则指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 3.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起诉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以及当事人自动撤诉的,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4.A。[解析]所谓债的混同是指债务主体、债权主体合二为一而引起的债的消灭的情况,此题情况正符合这种情况。

5.B。[解析]《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6.A。[解析]添附主要有3种形式,即混合、附合和加工。

7.C。[解析]所谓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所附条件成就,在本题中,即年底设备有富裕。所谓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待条件成就时,该行为发生效力,即年底设备有富裕,双方约定的租赁才发生效力。附肯定条件和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为相结合,即为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8.C。[解析]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定情形无法到期履行义务,从而可以中止自己义务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正是这一民法理论在法律上的体现。

9.C。[解析]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特定而义务人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则指权利人,义务人都特定的法律关系。 10.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明确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的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11.A。[解析]《合同法》第188条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12.B。[解析]因为《专利法》第45条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13.C。[解析]《担保法》第64条明确规定,质押合同自质押物转移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14.A。[解释1物权表现为权利对物的直接支配,所以其在性质上为支配权。

15.C。[解析]《合同法》第114条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16.C。[解析]《合同法》第142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17.C。[解析]名称权是法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公民与此相对应的人格权是其姓名权。名称权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

18.C。[解释]选项A中的典权是用益物权,选项B中的地役权也是用益物权,只有选项C中的3种物权是担保物权。

19.C。[解析]配偶权是关于结婚这一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所以它不是人格权,而是身份权,即指夫妻之间关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0.C。[懈析]《合同法》第244条明确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二、判断题

1.正确。[解析]符合《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

2.错误。[解析]元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第三人而使第三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委托代理人。

3.正确。[解析]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其收人为夫妻共有财产,故其债务亦应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错误。[解析]转继承适用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而代位继承才适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

5.错误。[解析]在我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既可以以划拔方式取得,又可以以出让方式取得。

6.错误。[解析]在此情况下,丙为善意第三人,其利益应受保护,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乙无权向丙主张返还之请求,只能向甲主张

赔偿的权利。

7.错误。[解析]此种情况为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

8.正确。[解析]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原则上只能为其设定权利,而不能设定义务。

9,错误。[解析]著作权自作品形成之日起产生,而非发表之日。 10.正确。[解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因欠缺主观过错要件而使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情况下因欠缺违法性而使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故它们都可以成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因此本题正确。

三、名词解释

l、无因管理,没有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称为无因管理。

2.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3.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我国,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认定。

5.提存,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因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履行,债务人将履行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四、简答题

1.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法律特征如下: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答: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五、论述题

1.答: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3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分述如下:

(一)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的首要条件。所谓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相适应。

就公民来说,已满18周岁的公民,智力、精神状况正常,或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都可以独立进行法律允许的一切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情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智力、精神状况、年龄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行为则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

对法人而言,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是其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应与其业务活动性质、范围相适应。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主要条件之一。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有二项基本要求,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意思相一致,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行为人自愿作出的,不是在受到他人欺诈、威胁的情况下作出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导致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是确实存在的。例如,从客观方面来看,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致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双方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或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都是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所有的民事行为要么是无效民事行为,要么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做到不违反法律,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要求,这里所说的不违反法律,包括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两个方面。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指行为的动机、目的、内容等要符合法律。行为的形式不违反法律。要求凡是法律上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必须采取某种形式,行为人必须遵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其民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以不违反公共利益为标准才能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2.答

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项解释涉及到民法的两个基本原理:共同共有关系和善意取得制度,分述如下:

所谓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共有可以分为两大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的特征决定了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只能共同行使权利,包括对财产处分权的行使。任何共有人,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既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全部,也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法律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同时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所谓善意取得,一般而言,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正是确认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在这里,并没有明确善意取得的标的必须是动产。但根据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只有动产才有可能适用善意取得。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方面体现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六、案例分析题

答:

(1)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1)李梅对李天志、朱兰的财产继承问题;

2)李天志、朱兰两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等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3)监护人的设定问题;

4)李梅的行为能力问题。

(2)依民法规定,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1)李天志、朱兰遗留的遗产共有2000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应由作为惟一的继承人李梅继承。李梅为未成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2)在为李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后,剩余遗产应用于清偿信用社、张海、邻村人、刘江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李梅不承担清偿责任。

3)关于李梅的监护问题,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村委会同意,其可为李梅的监护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容的同意,则应由村委会作为李梅的监护人。4)该协议对李梅没有拘束力。因为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民法学考试试题分析


法律硕士(JM)入学考试自2000年起实行联考制度,至今已有两年。为了帮助考生确定复习重点,了解出题思路,现将2000、2001年法律硕士入学联考民法学试题作一分析。

 

2000年试题分析

1.题型及分值

2000年试题共包括六种题型,各种题型及分值如下:

(1)单项选择题,共20小题,分值为20分;

(2)判断题,共10小题,分值为10分;

(3)名词解释,共5小题,分值为15分;

(4)简述题,共2小题,分值为16分;

(5)论述题,共2小题,分值为27分;

(6)案例分析,共l小题,分值为12分。

2.各章所占分值

在法律硕士入学联考复习指南中,民法学部分共分为十九章。各章在2000年考题中所占的分值分别是:

第一章:导论,1分;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分;

第三章,公民,9分;

第四章,法人制度,6分;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17分;

第六章:代理,1分;

第七章,诉讼时效,4分;

第八章,物权概述,1分;

第九章:所有权,13分;

第十章:他物权,3分;

第十一章:共有,0分;

第十二章:相邻关系,0分;

第十三章:债权概述,7分;

第十四章:合同法总论,17分;

第十五章:合同法分论,3分;

第十六章:人身权,2分;

第十七章:知识产权,5分;

第十八章:继承,7分;

第十九章:民事责任,3分。

3.各民法制度所占分值

根据民法学理论,我们可以将民法学所涉19章内容作一系统划分。第一至七章为民法总论;第八至十二章为物权法;第十三至十五章和第十九章为债权法;第十六章为人身权法;第十七章为知识产权法;第十八章为继承法。

以上各民法制度在2000年考题中所占分值分别如下:

民法总论:39分;

物权法:17分;

债权法:30分;

人身权法:2分;

知识产权法:5分;

继承法:7分。

4.各章在各题型中所占分值

(1)单项选择题

第一章:导论,1分;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分;

第三章,公民,1分;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2分;

第七章,诉讼时效,1分;

第八章,物权概述,1分;

第九章:所有权,1分;

第十章:他物权,2分;

第十三章:债权概述,1分;

第十四章:合同法总论,1分;

第十五章:合同法分论,3分;

第十六章:人身权,2分;

第十七章:知识产权,1分;

第十九章:民事责任,2分。

(2)判断题

第三章,公民,2分;

第六章:代理,1分;

第九章:所有权,1分;

第十章:他物权,1分;

第十四章:合同法总论,1分;

第十七章:知识产权,1分;

第十八章:继承,1分;

第十九章:民事责任,2分。

(3)名词解释

第七章:诉讼时效,3分

第十三章:债权概述,6分

第十四章:合同法总论,3分

第十七章:知识产权,3分

(4)简述题

第四章:法人制度,6分;

第十四章:合同法总论,10分

(5)论述题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15分;

第九章:所有权,12分

(6)案例分析

第三章,公民,4分

第十四章,合同法总论:3分

第十八章:继承,5分

5.对2000年考题的总体评价

(1)分值分配

2000年考题的分值分配较为合理,基本反映了在民法学体系中,各部分内容的重要程度。一般而言,我们都把民法总论、物权法和债权法作为民法学的核心。在2000年考题中,这三部分内容所占分值高达86分。也就是说,绝大多数考题都出自这三部分的内容。而其他三个部分却只占到14分。

(2)题型

2000年考题共有六种题型,基本上与其他同类考试没有太大差别。不过,考题中有特色的题型是论述题中的法条评析题,即给出一个法条,然后让考生根据民法原理进行评析。该题型将民法理论与中国现行立法结合起来,很有新意。

不过,在各题型的分值分配的安排上有些不太周到,导致出现同一题型中各小题的分值不尽相同,如简述题和论述题。

(3)考点

2000年考题的考点基本上是民法学中重要的知识点,也是民法学的基本知识。这一点值得肯定。因为法律硕士考生均为非法律专业者,他们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复习,不能希望他们能够在民法理论造诣上达到很高的水平,但应当对基本的民法知识有扎实的掌握。不过,2000年考题仍然存在某些考题过偏或者没有考察某一制度中核心内容的情况,如简述题的第2小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要约失效?

(二)2001年试题分析 1.题型及分值

2001年试题共包括六种题型,各种题型及分值如下:

(1)单项选择题,共10小题,分值为10分;

(2)判断题,共10小题,分值为10分;

(3)名词解释,共5小题,分值为15分;

(4)简述题,共2小题,分值为20分;

(5)论述题,共2小题,分值为30分;

(6)案例分析,共1小题,分值为15分。

2.各章所占分值

在法律硕士入学联考复习指南中,民法学部分共分为十九章。各章在2001年考题中所占的分值分别是:

第一章:导论,0分;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0分;

第三章,公民,1分

第四章,法人制度,10分;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1分;

第六章:代理,10分

第七章,诉讼时效,2分;

第八章,物权概述,3分;

第九章:所有权,2分;

第十章:他物权,1分;

第十一章:共有,0分

第十二章:相邻关系,15分;

第十三章:债权概述,2分;

第十四章:合同法总论,19分

第十五章:合同法分论,0分;

第十六章:人身权,3分;

第十七章:知识产权,7分;

第十八章:继承,5分;

第十九章:民事责任,19分。

3.各民法制度所占分值

根据民法学理论,我们可以将民法学所涉19章内容作一系统划分。第一至七章为民法总论;第八至十二章为物权法;第十三至十五章和第十九章为债权法;第十六章为人身权法;第十七章为知识产权法;第十八章为继承法。

以上各民法制度在2001年考题中所占分值分别如下:

民法总论:24分;

物权法:21分;

债权法:40分

人身权法:3分;

知识产权法:7分;

继承法:5分。

4.各章在各题型中所占分值

(1)单项选择题

第三章,公民,1分;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1分

第七章,诉讼时效,1分;

第九章:所有权,2分

第十七章:知识产权,3分;

第十八章:继承,1分

第十九章:民事责任,1分。

(2)判断题

第七章:诉讼时效,1分;

第十章:他物权,1分;

第十三章:债法概述,2分

第十四章:合同法总论,3分;

第十七章:知识产权,1分;

第十八章:继承,1分;

第十九章:民事责任,1分

(3)名词解释

第八章:物权概述,3分

第十四章:合同法总论,3分

第十六章:人身权,3分

第十七章:知识产权,3分

第十八章:继承,3分

(4)简述题

第四章:法人制度,10分;

第十四章:合同法总论,10分

(5)论述题

第十二章:相邻关系,15分

第十九章:民事责任,15分;

(6)案例分析

第六章:代理,8分

第十四章,合同法总论:3分

第十九章:民事责任,4分

5.对2001年考题的总体评价

(1)分值分配

与2000年考题一样,2001年考题的分值分配也较为合理,基本反映了在民法学体系中,各部分内容的重要程度。一般而言,我们都把民法总论、物权法和债权法作为民法学的核心。在2001年考题中,这三部分内容所占分值高达85分。也就是说,绝大多数考题都出自这三部分的内容。而其他三个部分却只占到15分。这就给考生指明了复习的方向。

(2)题型

2001年考题共有六种题型,与2000年相比没有区别。不过,各项题型所占分值有所变化。一是单项选择题分值降低,由原来的20分降低为10分;二是简述题分值增加,由原来的16分上升为20分;三是论述题分值增加,由原来的27分上升为30分;四是案例分析题分值增加,由原来的12分上升为15分。

(3)考点

2001年考题的考点基本上是民法学中重要的知识点,也是民法学的基本知识。这一点值得肯定。与2000年考题相比,该年度的考点分布更为集中,法人制度、代理、相邻关系、合同法总论、民事责任这五章的内容均超过了10分,共计73分,并且有四章的内容根本没有出题。不过,2001年考题存在与2000年考题考察内容过于接近的情况,如2000年考题的简述题中出了“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一题,而2001年考题则出了“简述法人的成立条件”一题。另外,2001年考题仍然存在某些考题过偏或者没有考察某一制度中核心内容的情况,如论述题中的第二小题,即关于相邻关系的法条评析题是一道占分达15分的题目,但所考察的内容并非民法学中非常重要的内容,该部分内容在法律硕士入学联考复习指南中也不是作为重点内容的。

二、对2002年试题的预测

我们认为,只要掌握了正确的复习方法,领会了出题思路,加上自己的努力,就能考出好成绩。根据我们多年参与各种试题的出题经验,各类考试的出题要求,以及出题的规律提出我们对2002年考题的预测。

(一)题型

根据2002年考试大纲所附样题的要求,2002年考试的题型与2000、2001年相比变化非常大,共有七种题型:判断题、单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概念比较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首先,增加了不定项选择题、概念比较题、辨析题;其次,单项选择题分值变为15分,增加了15分的不定项选择题;第三,法条分析题数量和分值也大大增加;第四,简述题和论述题这两种题型被舍弃。

从2002年题型和分值的变化可以看出考核目标的改变,从原来主要考察考生对民法知识的记忆能力改变为更多地侧重于考生对民法知识、理论、概念、制度的实际应用能力。这种变化是符合法律硕士培养目标要求的。 不过,考题出现如此大的变化,必然给考生带来恐慌与紧张情绪。为了帮助考生熟悉这些题目,我们在本书以及《法律硕士入学联考模拟试题》一书中均按照新的样题的要求设计了数量丰富的题目。我们相信,本套丛书一定能够帮助考生尽快熟悉、掌握新的题型,并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二)出题重点

从大的方面而言,2002年的出题重点不会有变动。作为民法核心部分的民法总论、物权法和债权法(包括民事责任部分)仍然是大部分题目的出处,只是在这些部分中,具体的出题内容有所变化而已。 在民法学的十九章内容中,重要的章节是以下12章:第三章,公民;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物权概述;第九章,所有权;第十章,他物权;第十三章,债权概述;第十四章,合同法总论;第十七章,知识产权;第十八章,继承;第十九章,民事责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九章。对于上述章节,各位考生一定要全面、系统地掌握各大制度以及各个知识点。至于这些章节中哪些具体内容是重要的。

其他各章内容则涉及的题目较少甚至不会出题。第一章和第二章属于介绍民法最基本的知识,不适合出概念比较、辨析、法条分析、案例分析这样的大题,也没有很重要的知识点供出小题使用,因此在历年的试题中所占分值均较少,在2001年的考题中,这两章的分值为零。第四章法人本来是非常重要的一章内容,但由于连续两年均有简述题出自本章,已经考察了本章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内容,根据出题规律,不会再在本章中出大题,所以在2002年考题中,本章的重要性大大降低。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是关于共有和相邻关系的内容,并不是民法学中非常重要的内容,而且2001年考题中有一道15分的论述题将相邻关系的内容全部考到。因此,在2002年考题中,这两章所占分值肯定较少甚至不会有题目出现。第十五章为合同法分论。尽管在考试指南中该章所占篇幅较多,但并没有多少重要的内容,一般是以2-3分的小题出现。第十六章为人身权,并非民法的核心内容,2001年考题只出了一个名词解释题,预计2002年本章所占分数仍然很低。

民法部分复习方法与答题技巧

要想在考试中得到高分,掌握科学的复习方法和答题技巧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许多考生复习得很刻苦,花了很多时间,到了考场上却有许多题目不会做,或者全部题目都做完了,而且感觉很好,但得到的分数很低,连考生自己都想不明白原因是什么。其实,原因很简单,那就是他的复习方法不对,缺乏对民法理论的灵活运用;或者他没有掌握答题技巧,而是按照他所设想的内容答题,但与参考答案或者评卷老师的思路不相吻合,导致得分很低。因此,掌握合理的复习方法和答题技巧是你在考研中拿到高分的重要保障。

一、复习方法

科学的复习方法是建立在对民法这一学科的理解上。下面根据民法所具有的特点分析在复习中应当注意掌握的各部分内容:

第一,作为一门经过长期发展形成的学科,民法形成了自己的完整法律理念。对这些理念,考生应当深刻领会。例如,在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法领域,形成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的理念;在物权法领域,形成了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优先性以及公示公信原则等理念;在侵权法领域,形成了“行为人为自己的过错负责”的理念,并进而形成了过错责任原则这一最基本的归现原则。

第二,作为一门追求逻辑严密的学科,民法形成了一系列内容确定的概念。例如,法律事实、代理、诉讼时效、善意取得、同时履行抗辩权、代位继承等。这些概念是构成民法学的基石,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根据2002年样题的要求,概念比较题是2002年的一个题型,所占分数高达20分,考生更需要对重要概念及相互之间的区别有清楚的认识。

第三,作为一门应用学科,民法在各个制度中形成了系统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则是考试的最核心内容。当然,这些规则的表现方式不同。例如,在民事主体领域,主要表现为法人成立的规则;在合同法领域,主要表现为合同法成立、效力、履行等的规则,例如要约的成立要件、合同生效的要件等。第四,作为一门内容丰富的学科,民法各个制度均有自己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因此,要注意掌握各重要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这是考察的核心内容。在2002年样题中,概念比较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主要是对此部分内容的考核。第五,作为一门操作性极强的学科,民法规定了详细的操作规则,尤其是关于时间的各种规则。例如,诉讼时效期间、撤销权的存续期间、著作权保护期间、商标权保护期间、专利权保护期间、宣告死亡的期间等。对于这些小的知识点一定要注意掌握,尤其是它们的时间长度以及起算时间要牢牢记住。它们往往作为选择题或者判断题的出题对象。

第六,作为一门面向实务的学科,民法特别强调各种制度的适用背景,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何种民法制度。因此应当掌握各个民法制度所适用的背景。例如,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哪些情况;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适用范围等。

第七,作为一门维护公民、法人民事权利的学科,民法是由各项民事权利构成的。因此,掌握各项重要权利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是非常重要的。例如物权、所有权、债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掌握了民法这一学科的上述规律,就可以把握复习重点,有意识地、有针对性地组织自己的复习,而不是平均用力,花很多时间去记忆并非考试对象的内容。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根据出题规则和出题规律,一般而言往年已经出题的地方不会再出题。因此在2000、2001年已经出题,尤其是出大题的地方,不会再出大题,如善意取得制度、表见代理制度、法人的法律特征、法人的成立条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等。

掌握了这一规律,就会节省一部分复习时间,掌握其他的重点内容。不过,这并不是说某一章中已经出了大题,就不会再在本章出大题了。例如,2000年与2001年考题中都出了“法人制度”一章的简述题。因此,重点章节永远是出题的重点,不能因该章已经出了大题就忽视了对本章其他内容的掌握。例如民事法律行为一章一直是重点考察的内容,2000年考题中出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这一15分的论述题,而2001年试题则基本没有涉及,这并不是说本章就不会再出大题了。实际上,本章还有其他重点内容。我们注意到,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制度基本没有考到,而这部分内容非常重要。因此不排除2002年考题将在该部分内容中出大题。这一特点对其他各重点章节同样是适用的,在此就不再一一列出,请各位考生根据我们下列罗列的重要概念和重要制度、规则认真掌握重点内容。

下面试列出民法学中重要的概念之间的区别:

1.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5.个人合伙与法人;6.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7.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8.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9.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10.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1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12.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指定合理;13.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14.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15.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6.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17.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18.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19.物权与债权;20.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21.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2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23.抵押权与质权;24.抵押权与留置权;25.质权与留置权;26.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27.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28.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29.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0.债权转让与债务移转;31.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32.要约与要约邀请;3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34.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35.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36.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诉抗辩权;37.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38.定金与预付款;39.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40.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41.人身权与财产权;42.人格权与身份权;43.身体权与健康权;44.名誉权与荣誉权;45.名誉权与隐私权;46.外国优先权与本国优先权;47.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48.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49.代位继承与转继承;50.遗嘱继承与遗赠;51.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52.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53.过错归责原则与无过错归责原则;54.侵权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55,侵权行为与事实行为;56.故意与过失;57.重过失与轻过失;58.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59.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3碰.共同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6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62.拒不履行与不能履行。

下面试列出民法学中重要的制度、规则的构成要件或法律特征

1.民法的调整对象;2.民法的调整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5.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6.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7.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8.法人的法律特征;9.法人成立的条件;10.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的法律特点;13.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和认定;1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点和认定;15.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16.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17.代理的法律特征;18.代理权行使的规则;19.隐名代理;20.无权代理的表现和效力;21.表见代理;22.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23.诉讼时效的效力;24.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25.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26.物权的特征;27.所有权的特点;28.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29.抵押权的特征;30.抵押权的效力;31.质权的效力;32.留置权的成立要件;33.共有的法律特征;34.债的消灭原因;35.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36.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37.要约的构成要件;38.承诺的构成要件;39.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40.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41.合同的保全,即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42.保证的法律特征;43.定金的种类;44.人身权的特征;45.人格权的种类;46.知识产权的特点;47.著作权的主体;48.著作权的内容;49.著作权的限制;50.邻接权的内容;51.专利权的主体;52.专利权的客体;53.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54、专利权的内容;55.专利权的限制;56.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57.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58.继承权的丧失;59.遗产的特征和范围;60.法定继承的特征和适用范围;6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62.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63.转继承的适用条件;64.遗嘱的特征;65.遗嘱的实质生效要件;66.遗赠的特征;67.遗赠抚养协议的特征;68.遗产分割的原则;69.民事责任的特征;70.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71.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72.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73.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74.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75.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76.合同的解除;77.要约失效的情形;78.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二、答题技巧

多年来,我们一直参与法律硕土人学考试的评卷工作。面对大量的形形色色的答卷,我们为许多考生因为不懂得答题技巧不能得到高分而惋惜。从他们的答卷中可以看出,他们复习得很扎实,但因遗漏了一些内容而不能得到满分或较高的分数。在此,我们根据参加评卷工作的体会,与考生谈一谈答题技巧。

(一)选择题的答题技巧

在2002年样题中,选择题包括两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其中不定项选择题是新出现的题型,两种题型所占分值高达30分。因此考生应当掌握选择题的答题规律。当然,要做好选择题,最基本的还是对民法知识有扎实的掌握。根据出题特点,民法学中小的知识点特别适合出选择题,如时间;当事人;立法原则;各制度的法律后果;容易混淆的概念;标的物的范围;各制度的分类、法律属性;重要的法律条文等。

考生如果对某一知识点掌握得非常扎实,则在做某一选择题时对正确答案非常确定。如果考生并不能在数项备选答案确定哪一项是正确的,则往往会在上面花费很多的时间去考虑,并且在数个选择中犹豫不决。我们的建议是,在遇到此种情形时,暂且将其放置不管,先做后面的试题,也许后面的试题因与该选择题有关而给你某种提示。即使没有提示也没有关系,因为一道选择题毕竟只有一分或两分,不能因小失大,导致因占用大量时间而没有做完后面的分值很高的题目。对此类选择题考生最终是要选择一个答案的,如果你确实不能确定,我们建议你选择最初的答案,因为此时感觉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答卷,某位考生对某一选择题作了数次选择,划了又选,选了又划,但正确答案往往是他最先选择的答案。 (二)判断题的答题技巧 判断题的考察对象与判断题非常相似,但更集中一些,一般针对的是容易混淆的概念;构成要件;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的形式等。与选择题相比之下,判断题的难度较小,因为考生只有两种选择:对或错。与选择题一样,如果考生对答案非常确定,则考生相信自己的选择即可。如果考生对自己的判断存在怀疑,我们建议考生应当以自己最初的选择为准。

(三)概念比较题的答题技巧

概念比较题是2002年样题中新出现的一种题型。不过,此种题型已经非常广泛地被各高校考研试题所采用。我们认为,与名词解释题相比,概念比较题更容易一些。这是因为,在民法学中,有大量的概念,但相互之间具有可比性的毕竟在少数。因此此种题型实际上已经为考生指明了复习的方向,即在准备此类题目时,最好将你所能找到的概念比较题都列出来,逐一记忆清楚。因此,如果准备充分,该种题型应当是考生能够得高分的地方。

根据2002年样题参考答案的要求,此类题目的答案包括以下内容:1.答上两个概念的含义;2.用简洁的语言将它们之间的区别之处答上。对法律硕士考试指南中没有列出的概念比较(如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考生应自己准备答案。

(四)辨析题的答题技巧

辨析题是2002年新增加的题型,其特点是给出一个小的案例,某一当事人提出一个似是而非的说法,让考生根据民法原理和我国的法律规定分析此种说法是否成立。对广大非法律专业考生而言,此种题型具有很大的难度。考生一定要掌握其出题规律、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通过本丛书有关本题型的大量练习,提高对本题型的熟悉和掌握程度。在准备此类题型时,首先应当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说法确定本题要考察的是哪部分的内容,是继承、合同、物权还是诉讼时效,然后再确定在该部分内容中,它具体考察的是哪一项制度,是代位继承、合同的订立、善意取得,还是诉讼时效中断,然后再根据答题的要求给出答案。

根据2002年样题参考答案的要求,此类题目的答案包括以下内容:1.对题目中当事人的说法给出一个概括性的回答,即此种说法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或者是不一定的。如果是不一定的,你还要继续说明如果此种说法能够成立,理由何在;2.根据民法原理分析此题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用简明的语言点出本题涉及的理论;3.我国法律对此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此部分占分比较多,所以要答得全面、准确、具体;4.根据民法原理和我国法律规定对此种说法作一较为全面的总结。

只有符合上述内容的答案才是全面的,才能够得到高分。漏掉任何一项都会丢分。 (五)法条分析题的答题技巧

在2002年样题中,法条分析题的题目增加,分值也增加,足可见此种题型已经得到了认可。我们认为,考生不必对此种题型有畏惧感,因为它只不过是传统的简答题或者论述题的变种而已,考察的内容完全相同,只是比原来更为综合一点,并且要注意此种题型的答案要求即可。

因此,考生在准备此类题目时,仍然应当将民法重要的制度、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记清楚,同时在复习时要对复习指南中出现的重要条文一一列出,逐个准备,以不变应万变。

另外,考生还应当改变以前只看指南的复习习惯,要把重要的民事立法通读几遍,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担保法。 根据2002年样题参考答案的要求,此种题型的答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用一句话说明该条文是关于什么内容的规定;2.将该条文涉及的概念准确答出;3.说明该条规定的立法意义。考生可根据该条规定针对的内容作出说明。不过,这一部分往往是考生容易忽略的地方,因此要要通过反复练习掌握此点;4.答出该制度的构成要件。一般而言,此类考题针对的对象往往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制度。因此,在复习中将这些制度的构成要件记清楚是一个基本要求;5.答出该制度的法律后果。当然,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制度没有法律后果,则不必答出。不过,一般而言,民法重要的制度都会有法律后果的。

只有将上述五个部分的内容全部答上,才是一个完整、合格的答案。漏掉其中任何一个部分都会扣分。

[六)案例分析的答题技巧案例分析题所占分值较高,以后还有增加分值的趋势。因此对这一题型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回答此类题目时,应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认真阅读案情,确定考察对象。法律硕士人学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具有综合性,重点考察考生对重要的民法制度、理论及其应用的理解与掌握程度。因此,在复习过程中,就要有意识地阅读、分析一些案例,以提高自己应用民法理论的能力。在考试中,对案情要认真阅读,并结合自己对民法的理解,从中确定考察的对象是什么。出题老师在出案例分析题时总是有一个基本出发点的,即该题要考察考生对哪部分的掌握程度,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善意取得,还是代位继承等。因此,考生应根据案情的表述,确定案例考察的范围。

以200l年考题为例。在该考题中,张某并非食品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却以食品公司的名义与加工厂订立了合同。很明显,本题考察的是你对代理这部分内容的理解程度。这样你就确定了考察对象和范围,从而使你的答题具有了针对性。在代理范围内,再进一步去考虑考察范围。食品公司并没有授予张某以代理权,而张某却实施了代理行为。很明显,这是一个无权代理行为。然后,考生就应当考虑无权代理的几种情形。不过,在本案中,有一个重要的情节是张某是持食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加工厂签订合同的,也就是说,从这些表面情况看,张某是有代理权的,而实际上张某并无代理权,因此属于无权代理中的表见代理。确定这一步之后,你只需考虑一下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即可对本案作出一个非常准确的回答。

第二,根据问题回答,注意语言要简练。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有3-5个问题,考生应当根据各问题的要求作答,不需要太过详细。因为案例分析题与简述题、论述题不同,它并不是考察你对某一问题的系统、深人的了解,而是考察你对理论的应用能力。因此你只要根据问题的要求作出了正确回答,判卷老师就能够知道你对这个问题的掌握程度了。

第三,答案要明确肯定,不能犹豫不定。有些考生对问题考虑得过于复杂化,不敢轻易不结论,因此在作答时态度来回摆动,一会认为应当保护甲的权利,一会又认为乙的权利也应受保护。这样答题一般很难得到高分。这是因为,出题老师在出案例分析题时都是有一定目的性的,考察的是你对某一问题的掌握程度,而且法律硕士入学考试面向的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不可能出很难、很怪、很复杂的题目。因此,考生在作答时一定要非常明确,绝不能似是而非。

最后要说明的一点是,无论你能否非常好地完成考试,一定要保持卷面的清洁;整齐。这是对考生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考生在卷面上龙飞凤舞,字体很不规范,即使按照你回答的内容你能够得到90分的高分,恐怕你也很难拿到85分。这是因为,能不能把字写好,显示了一个考生的基本素质以及是否尊重判卷老师的工作。卷面非常乱,判卷老师对该考生的印象马上变得很差,即使你答得再好,也不能改变判卷教师的这种态度。如果你字体写得非常工整,思路非常清晰,注意分点、分段,一般你都能够比正常分数多得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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