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势与政策大纲]政策大纲: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
【shitiku.jxxyjl.com--政策解析】
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2002年6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发展中医事业,适应社会发展对中医医疗保健的需求,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以及中医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中医事业,应当按照继承、保护、扶持、提高的原则,发挥中医的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创新,促进中医现代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管理体系,采取措施为中医事业的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事业。省中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的中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工作。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中医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中医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中医事业发展。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中医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城乡中医医疗保健体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办好非营利性的中医医院。综合医院应当加强中医科室建设,乡镇卫生院根据需要设立和完善中医科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兴办中医医疗机构。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医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体行医。 第八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中医医疗机构的用地、业务用房、医疗设备、技术质量指标等应当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依法享有人员聘用、收入分配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为主的服务方向,加强中医特色专科建设,引进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应当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参与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治病工作中的作用。城镇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中医人员到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和技术协作。 第十三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药材质量验收制度,加强中药材加工、炮制和中药制剂配制的管理,保证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禁止使用假药、劣药和未取得许可证的中药制剂。 第十四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章 教育与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中医教育体系,重点发展中医高等教育,改善中医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中医高等院校应当加强中医药理论教育和研究,重视中医临床和现代医学理论的教学,培养中医药各学科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机构应当根据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安排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应当有中医教学内容。 第十八条 鼓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开展师承教育。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中医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鼓励西医药人员学习和运用中医药理论、中医诊疗技术,鼓励中医药人员学习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鼓励中、西医药人员共同研究中西医结合理论和诊疗技术,促进中医药科学的发展。 第二十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规划,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科研体系,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和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支持开展中医药理论、中医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组织重大中医药科研课题研究,加快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支持研究开发优质、高效中药,促进中药现代化。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中医机构做好中医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文献的整理研究工作,发掘有独特疗效的诊疗技术和传统中药方剂,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为中医临床和中医药理论发展服务。 鼓励向国家捐献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和专门技术等。 第二十三条 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医药专利、商标注册申请人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中医药秘方、验方、专门技术和科研成果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为智力要素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分配。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中医机构、学术团体及中医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际和地区间医疗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对中医事业的财政投入,增加的幅度不低于本年度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中医事业经费实行预算单列。 发展中医事业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支持中医医疗、教育、科研的重点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医事业经费和中医发展专项资金。
-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成立】建设部 监察部关于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详细阅读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委),直辖市规划局(委)、监察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监察局: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切实有效开展工作,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要求,建设部、监察部决定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
-
北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朝阳区申请医师执业注销须知详细阅读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审批程序受理——审核——审定提交材料:1、医师注销注册申请;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3、行政许可申请表;4、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不能前来办理需提交)。申请注销医师注册的责任者: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同意受理后...
- 详细阅读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是否作废_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详细阅读
建市[2004]20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中华人民共...
-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化学工业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试行办法2详细阅读
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第六条 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组织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实施,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七条 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于每次考试前两个月组成并开始工作。其主要任务: (1)发布化工建设监...
-
[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详细阅读
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报名参加各类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医学教育并取得相...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最新政策_政策解析:注册监理工程师出新的要求详细阅读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又有了新的要求,要进行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不仅在监理单位还可以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执业,甲级资质25个注册资格证10个是监理, 其余的可以是造价或是建造,劳保缴纳也严格了,限制...
-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_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详细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8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第三条...
-
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简介详细阅读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起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连续滚动,即第一年与第二年为一个周期,第二年与第三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符合免试条件,参加规定两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
【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意义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详细阅读
一、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国家对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和大型民用建设工程、重点建设工程、利用外资的建设工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住宅小区和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二、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由所在的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