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势与政策大纲|政策大纲: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
【shitiku.jxxyjl.com--政策解析】
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医疗卫生保健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医包括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药。第三条 发展中医事业,应当坚持继承与创新、中医与中药、中医与西医结合的原则,发挥中医的特色和优势,利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中医现代化和中药产业化。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为发展中医提供条件和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中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人事、科技、教育、药品监督、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外事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发展中医的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中医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规划全省中医医疗、科研机构布局;(二)监督管理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监督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医疗活动;(三)负责中医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审查,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四)组织协调中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的推广工作;(五)管理并指导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考试、资格认定工作;(六)管理中医师承教育;(七)管理省级中医事业经费和中医专项经费;(八)开展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宣传、贯彻中医法律、法规、规章,成绩突出的;(二)在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三)在中医改革和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四)捐献具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方法、秘方、验方和有重要价值的中医文献的;(五)资助中医事业发展的;(六)在发展中医事业的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的。第八条 每年10月22日“国际传统医药日”为本省中医宣传日。第二章 保障与扶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中医事业的财政投入,其增加幅度不低于本年度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中医事业费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专款专用。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工作纳入初级卫生保健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第十一条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用地,由政府依法统筹安排。其中的公益事业用地属于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征收、调用中医机构的财产,不得非法向中医机构收取、摊派费用。第十三条 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医疗保险服务定点医院,开展健康检查、伤害救治等,对中西医医疗机构应同等对待。取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第十四条 下列工作,应当以中医专家为主:(一)中医科研课题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奖;(二)中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三)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估、评审;(四)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他与中医相关的评审、鉴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中医专家参加。第三章 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十五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提倡村卫生室运用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的方法防病治病。第十六条 设置、撤销、拍卖、合并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机构的名称、性质和服务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拍卖、合并或者性质改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执业活动。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设立各种形式的中医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第十八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人员、医疗设施和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利用现代诊疗设备,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第十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中医为主,突出中医特色,优先扶持和重点建设对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有独特疗效的特色中医专科。中医医疗机构应当适应多层次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开展特需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成立】建设部 监察部关于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详细阅读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委),直辖市规划局(委)、监察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监察局: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切实有效开展工作,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要求,建设部、监察部决定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
-
北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朝阳区申请医师执业注销须知详细阅读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审批程序受理——审核——审定提交材料:1、医师注销注册申请;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3、行政许可申请表;4、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不能前来办理需提交)。申请注销医师注册的责任者: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同意受理后...
- 详细阅读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是否作废_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详细阅读
建市[2004]20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中华人民共...
-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化学工业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试行办法2详细阅读
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第六条 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组织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实施,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七条 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于每次考试前两个月组成并开始工作。其主要任务: (1)发布化工建设监...
-
[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详细阅读
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报名参加各类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医学教育并取得相...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最新政策_政策解析:注册监理工程师出新的要求详细阅读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又有了新的要求,要进行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不仅在监理单位还可以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执业,甲级资质25个注册资格证10个是监理, 其余的可以是造价或是建造,劳保缴纳也严格了,限制...
-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_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详细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8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第三条...
-
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简介详细阅读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起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连续滚动,即第一年与第二年为一个周期,第二年与第三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符合免试条件,参加规定两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
【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意义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详细阅读
一、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国家对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和大型民用建设工程、重点建设工程、利用外资的建设工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住宅小区和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二、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由所在的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