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_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四章

政策大纲 2026-07-22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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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建工程评估) 

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土地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 

第二十二条(临时建筑)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第二十三条(安置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 

安置房屋应按照本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其他) 

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建筑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本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其他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技术规范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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