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登记管理办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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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7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已经受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继续按原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二、办法中有关岗前培训的条件及相关材料要求自2006年7月1起执行。
三、2005年7月1日起,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统一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作,由地方协会发放,不再收取费用。
四、地方协会应当按照办法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管理暂行办法》(评协字[1999]31号)的要求,统一为新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制作印鉴,费用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承担。
五、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报告和反映。
附件: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
中评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对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注册并取得中评协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执业会员。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初次申请注册之日前5年内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累计24个月以上,重新申请注册不受此限;
(五)已接受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被认定为终身禁入资产评估行业的;
(四)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五)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含受刑事处罚情形);
(六)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注册或被撤销注册的,自不予批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3年的;
(七)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八)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地方协会受理注册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受理注册申请的时间和次数由地方协会确定,但受理注册申请的次数每年应当不少于4次。
第九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见表1);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或认定批准文件;
(三)注册申请人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属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交户口复印件;
(五)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和参与资产评估项目清单;
(六)由2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记录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间的证明;
(七)注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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