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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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执行日采用追溯调整法有关项目的处理(一)预计的资产弃置费用 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在预计首次执行日前尚未计入资产
成本的弃置费用时,应当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选择该项资产初 始确认时适用的折现率,以该项预计负债折现后的金额增加资产成 本,据此计算确认应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油气资产折耗),同时 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折现率的选择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相关期间通货膨胀等因 素的影响。
预计弃置费用的范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 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等限定的资产 范围。
(二)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 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授予职工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
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应增加资本 公积;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首次 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职工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等待期内 首次执行日之前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应增加应付职工薪酬。上述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其他方的股份支付,在首次执行日比照授予职工的股份支付处理。
(三)所得税 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停止采用应
付税款法或原纳税影响会计法,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 得税》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处理。
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 关规定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进行比较,确定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采用适用的税率计算递延所得 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相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 得税资产的金额,同时冲销递延税款余额,根据上述两项金额之间的 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 抵减,应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 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四)金融工具的分拆 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从混合工具中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其在该日的公允价值,将其从混合工具中分拆并单独处理。首次执行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 确定的,应当将该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在首次执行 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分拆时,先 按该项负债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该项 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扣除负债公允价值后的金额,作为权益成份的初 始确认金额。首次执行日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不应 对该项金融工具进行分拆,仍然作为负债处理。
二、首次执行日采用未来适用法有关项目的处理 根据本准则第四条规定,除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
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采用 未来适用法。
(一)借款费用 对于处于开发阶段的内部开发项目、处于生产过程中的需要经过
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飞机和船舶),以及 营造、繁殖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 生物资产,首次执行日之前未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应追溯调整。 上述尚未完成开发或尚未完工的各项资产,首次执行日及以后发生的 借款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 化条件的部分,应当予以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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