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相关业务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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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全国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全国考委会的决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的相关考务工作;各地方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在地方考委会的领导和全国考办的指导下,按照统一部署,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务工作。
第二章 试卷的运送及保管
第四条 全国考办统一印制试卷(包括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分科密封包装(答题卡另行封装)。包装袋分25份卷标准装袋和5份卷备用装袋两种。
第五条 试卷的发送、回收交接程序及要求:
(一)试卷由全国考办指派专车,由武警于开考前一周护送至各考区试卷库。
(二)各考区应于每科开考前1小时将该科试卷直接送达各考点。
(三)每科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立即将试卷送至其所在考区试卷库;各考区所在地方考办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2天之内,将试卷送往全国考办指定的试卷集中评阅地。
(四)运送试卷要指派专人(至少两人)、专车(送往集中试卷评阅地可采用其他运输工具)。运送途中要做到人不离卷,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试卷的专车,切实做到保密安全,并防止整个运送途中试卷被污物污染。
(五)交接试卷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认真填写交接单。
第六条 各考区必须建立试卷库。试卷库要采取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措施。存放试卷的卷柜锁闭后,要加封盖有本考区地方考委会印章的密封条,由专人看管,确保试卷存放的安全。
试卷入库、出库,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并有本考区地方考委会两名以上成员或由地方考委会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监督。
第七条 试卷启用前、答题卷和答题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第八条 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如发生泄密及其他意外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报本考区地方考委会及全国考委会请求处理。
第三章 考试实施
第九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同一时间内举行。
第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在某考区某科目开考时间必须推迟的,由该考区地方考委会上报全国考委会批准。推迟考试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推迟考试时间超过30分钟的,由全国考委会决定取消该考区该科目的考试,启用备用试卷考试的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及要求:
(一)全国考委会根据考试报名情况,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选择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设若干考区,考区下设若干考点,每一考点内设若干考场。
(二)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三)考场应安全、安静、光线充足。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字迹。
(四)每一考场安排报考人员一般不超过25人,报考人员的座位应随机排位,座位之间必须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配备要求:
(一)每一考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区负责人),由地方考委会委派。考区负责人负责本考区各考点、考场的考试组织工作。
(二)每一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点负责人),其职责为:
1.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2.培训本考点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组织实施考场的布置和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接收、保管试卷,向各考场分发、验收试卷;
5.监督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监考人员由考区负责人和考点负责人共同认定。
1.每个考场应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
2.各考点应配备若干考场外流动监考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内监考人员移交的需要在考场外处理的事项。
3.监考人员应当遵守《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四)各考点根据需要配备保卫、医务等服务人员,做好维护考点考试秩序及为应考人员服务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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