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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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发布实施了《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培训制度》)。该制度在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素质和执业质量、积淀行业培训工作经验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飞速发展,对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形势下,该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和满足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要求。2005年,中注协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三十条”),明确提出了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具体目标。其中,对培训制度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根据新形势对行业培训工作的新要求,改革完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级培训组织的职责、分工,完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培训考核管理。”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三十条”,使人才培养工作更科学,管理更规范,责任、分工更明确,2005年3月,中注协启动了《培训制度》的修订工作,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工作组对修改中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并翻译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等9个国际行业组织有关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规定作为参考与借鉴。
《培训制度》在修订过程中,曾先后4次在全行业范围内征求意见。2006年5月28日,向中注协常务理事会提交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草案)》,并获得原则通过。会后,根据常务理事的具体意见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再次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常务理事意见。
在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中注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制度》)。
现就《继续教育制度》作如下说明:
一、《继续教育制度》修订的主要方面
同《培训制度》相比,《继续教育制度》作了如下修改:
1.制度名称。目前,对注册会计师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专业知识补课,而是全面的、立体的、多层次的在职教育;继续教育的形式也不应当再局限于集中培训,而应当吸收和引进各种有利于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胜任能力的形式。因此,经过多方征求意见,最后将制度定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2.增加对培训机构的规定。专业培训机构是承办培训项目的主要力量之一,其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关系到行业继续教育培训目标的最终实现。《继续教育制度》中对此进行了规范。
3.明确了考试、考核制度。通过对学员考试或考核,可以考察教师的授课质量、注册会计的受训效果、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等。《继续教育制度》对培训期间实施考试、考核进行了明确规定。
4.不再规定具体的培训内容。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已经从过去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发展扩大到与注册会计师执业相关的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是随着形势发展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而《继续教育制度》是有一定的稳定期,不变期的,因此《继续教育制度》中不再规定具体的培训内容。
5.明确了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制度》将继续教育的形式分为“有组织形式”和“其他形式”两类。由各级协会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和事务所经批准组织的内部培训等,为有组织形式的培训;“其他形式”则包括了出版著作、发表论文、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等。
6.缩短考核周期。将继续教育考核周期由三年改为两年,提高继续教育考核的操作性。
7.细化学时,便于操作。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因培训形式多样化,而造成的学时确认困难。《继续教育制度》对集中培训之外的多种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8.为保证人才合理流动,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转会时的学时认定条款。
9.保留了继续教育学时豁免条款,并有所补充。
二、《继续教育制度》框架
《继续教育制度》共5章19条。第一章总则,共2条。包括,《继续教育制度》制订目的和依据;注册会计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共8条。包括,继续教育的具体形式;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及具体折算标准;关于继续教育豁免条款。第三章继续教育的组织,共4条。包括,继续教育的组织主体;专业培训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所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事务所内部培训的资格条件。第四章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共4条。包括,明确了地方协会对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与管理责任;注册会计师未完成规定学时的惩戒措施;注册会计师转会时的学时确认。第五章附则,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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