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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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沟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
本准则所称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或组织。管理层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并受到治理层的监督。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以适当的方式及时与治理层沟通。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主要目的是:
(一)就审计范围和时间以及注册会计师、治理层和管理层各方在财务报表审计和沟通中的责任,取得相互了解;
(二)及时向治理层告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事项;
(三)共享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和治理层履行责任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进行明晰的沟通,并提请治理层以同样的方式与注册会计师沟通,以建立有效的双向沟通关系。注册会计师在建立这种关系时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 沟通的对象
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与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中的哪些适当人员沟通。适当人员可能因沟通事项的不同而不同。
第八条 在确定与哪些适当人员沟通特定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获取的有关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的信息。
第九条 如果无法清楚地识别需要与哪些人员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商定。
第二节 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
第十条 在决定与治理层某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一)下设组织、个人以及治理层整体各自的责任;
(二)拟沟通事项的性质;
(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下设组织或个人是否有权对沟通的信息采取措施,以及是否能够提供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的进一步信息和解释;
(五)是否有必要将有关信息详尽或扼要地与治理层整体沟通。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业务约定条款中明确与治理层整体直接沟通的权利。
第十一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注册会计师应当着重与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沟通。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仅与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沟通是否足以履行其与治理层沟通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还需要与治理层整体沟通。
第十二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是某集团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不同的业务环境和沟通事项,确定与哪些适当人员沟通。适当人员除了包括该组成部分治理层外,可能还包括集团治理层。当集团治理层履行组成部分治理责任时,适当人员为集团治理层。
第三节 与管理层沟通
第十三条 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审计相关事项与管理层讨论,包括讨论本准则规定的与治理层沟通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在与治理层沟通特定事项前,注册会计师通常先与管理层讨论,除非这些事项不适合与管理层讨论。不适合与管理层讨论的事项包括管理层的胜任能力和诚信问题等。
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职能,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与治理层沟通特定事项前,先与内部审计人员讨论有关事项。
如果管理层或内部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拟采取的措施有助于治理层了解特定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这些意见和措施包括在与治理层沟通的内容中。
第十五条 管理层就本准则第十八条所列事项与治理层的沟通,并不能减轻注册会计师就这些事项与治理层沟通的责任。
对于本准则第三章第七节所规定的补充事项,如果认为管理层已与治理层有效沟通,注册会计师无需再就这些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第四节 治理层全部参与管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在治理层全部参与管理的情况下,如果就本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已与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沟通,且这些人员同时负有治理责任,注册会计师无需就这些事项再次与负有治理责任的相同人员沟通。
对于应予沟通且仅与治理层的监督职能相关的事项,由于监督与管理没有分离,通常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就这些事项予以沟通。
第十七条 如果治理层全部参与管理,注册会计师仍应考虑与负有管理责任人员的沟通能否向所有负有治理责任的人员充分传递应予沟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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