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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2021-05-23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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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

  1.A。法属于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受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C。本题考查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如题干所述,新的“三要素说”将法律规则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可以分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可以分为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是有区别的,一个法律条文可能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选项A、B、D仅规定了“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只有C项规定了“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3.A。本题考查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因此本题应选A。至于C项和D项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而非方法,自应排除。

  4.B。本题考查对西周“六礼”聘娶制度的理解。“六礼”,是西周履行聘娶的程序。所谓“六礼”,一是“纳采”,即男家求婚,以雁为采礼。二是“问名”,是指男家请问女方的生年日月时辰,然后卜问祖庙,以占相合的吉凶。三是“纳吉”,即卜得吉兆之后,正式订婚。四是“纳征”,即男家送订婚礼物,并准备结婚事宜。五是“请期”,即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与女家商定。六是“亲迎”,即男子奉父母之命赴女家迎女,举行结婚仪式。由此可见A选项是指“问名”,C选项指的是“纳征”,D选项指的是“亲迎”。故B为正确选项。

  5.D。本题考查秦代刑罚的适用原则。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5)累犯加重原则;(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8)诬告反坐原则。因此,A、B、C都是秦代的刑罚原则。只有D项,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代确立的刑罚原则,因此D应选。

  6.B。

  7.D。本题考查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的职权。《宪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8.A。本题考查公民的平等权及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的基本保障,其主要内容包括…………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项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一切权利的基本要求,而不属于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范畴,所以A选项不正确。

  9.D。本题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新修订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十)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

  10.C。参见《宪法》第62条第12项及第89条第15项。

  11.D。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12.C。该电饭锅所存在的瑕疵并不导致对人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危害,只是在某些功能上达不到新产品的要求。如果超市在销售过程中已经明示消费者的,则不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处理品”时,有自己的意思判断,应自己承担责任,不可要求退货,也不可要求超市给予赔偿。

  13.C。《商业银行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事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14.A。《证券法》第20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5.D。《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16.C。根据《劳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本案中贾某在公司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是友佳公司。所以友佳公司为当事人。

  17.C。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①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②互不侵犯;③互不干涉内政;④平等互利;④和平共处;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⑤民族自决;①诚实履行国际义务等8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其核心。

  18.C

  19.B。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内容主要是国际海底管理局组织和控制区域内的活动,主要是区域内的资源的开发活动。目前区域内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即区域的开发分两方面进行:①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②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20.C。本题考准据法。准据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与系属有密切关系,但并不等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结合本案案情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为美国法。

  21.C

  22.D。对于某一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法,但依乙国法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又应当适用丙国法,而丙国法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这在国际私法上叫间接反致。

  23.A

  24.D。本题考风险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25.C。本题考合同的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虽然乙公司的逾期承诺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但是甲公司已经毫不迟延地书面通知乙公司,甲公司的发价已经失效。所以合同未成立,甲公司没有履约的义务。

  26.A。《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进行修改的国际公约,全称是《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1)提单的最终证据效力。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2)责任限制:①修改了责任限制的金额;②修改了赔偿金所采用的货币单位;③增加了成组运输工具责任限制的规定(即集装箱条款)。(3)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①对承运人提起的货损索赔诉讼,无论是以合同为依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依据,均可以适用责任限制的规定;②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也可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4)诉讼时效。《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作出以下两项修改:①诉讼时效为1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时效;②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在1年的诉讼时效期满后,仍有3个月的宽限期。(5)适用范围。《海牙规则》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维斯比规则》将其范围扩大,其适用范围包括:①提单在一个缔约国中签发;②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首要条款就是法律选择条款,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该公约。

  27.C。本题考银行的责任与免责。银行不能追回货款,因为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银行只负责审查单证是否相符。

  28.C。本题考查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包括在职立案、审判、执行、笔录制作、司法文书送达等法官系列相关人员;也包括到法院实习的大学生、研究生,法院试用、借用、借调人员和离退休法官,故选项AB中李某和王某都要受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约束。选项C中张某虽曾在法院试用,但现已离开法院,在试用期间张某应受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约束,期满后离开法院则不受约束。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9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显然选项D中的江某也可纳入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

  29.C。本题考查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检察官法》第10条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23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适用第1款第6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根据该条第6项的规定人项中,某甲要在省人民检察院任职,须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才可以,因此错误。B项中,某乙需要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才能在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任职,因此错误;根据该条第6项,对于任职的检察官的专业是否是法律专业并没有强行规定,因此C项正确。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是检察官任职的必要条件,因此D项错误。

  30.B。本题考查《律师法》的适用对象。《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可见,该条明确了作为《律师法》适用对象的“律师”应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已经注册登记;二是在性质上属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非国家公务员或其他人员。据此,D项明显错误,而C项则由于所包含的人员范围太广,有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并不是律师,也不应选。另外,A项也错误,虽然取得律师资格是成为律师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但只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才是真正的律师。因此B项最准确、全面。

  31.D。本题考查法律规则的分类。(1)根据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行使权利的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规则。(2)根据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一定行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本题题于中的法律规则应当属于授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2.C。A: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而法制仅仅是指法律制度这一相当于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客观存在;B: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以法制约和限制国家权力,而法制的内容却比较广泛,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其最终目的是建立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秩序。从国家权力受到制约和限制的角度来看,法治的含义比法制更深,因为法治更符合现代民主的要求;C、D:法治的产生是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在资产阶级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等口号并通过立宪形式将这些法治原则固定下来的时候才产生的,正因如此,法治与宪政密不可分。而法制则在国家和法律制度产生的同时就已经产生了,因此它与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产生的宪政没有必然联系,即便在宪政产生后,法制仍有可能与宪政相分离。

  33.A。本题考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力。因此,并非任何公民的权利能力均相等,A项错误。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因此B项正确。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表现在:(1)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和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因此D项正确。(2)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因此C项正确。

  34.A。本题考查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物是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种类之一。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因此A项错误。第三,能够为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因此B项正确。在我国,有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①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③文物;③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④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因此C项正确。此外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人身是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但是人身的部分是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当人身之部分自然的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当该部分已植人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因此D项正确。

  35.C。商秋对秦国法律制度的变革,主要包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明法重刑,奖励告奸;废除世袭特权,建立封建法制等几方面,而同罪异罚则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应原则,即奴隶主贵族犯罪.在处罚上给予优待的原则。

  36.C。本题考查直接选举的范围。《宪法》第97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值得注意的是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与不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是不同的,前者是间接选举,而后者是直接选举。

  37.B。本题考查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它包括:(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2)立法权。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而B项中的对上级决议、命令的变通执行权则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的内容之一,切勿与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相混淆。

  38.B。本题考查国务院会议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因此ACD是正确的,而B项中,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中没有审计长参加,因此错误。

  39.D。本题考查的是消费者协会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2002年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新增加的规定。

  40.D。本题考查女职工保护。根据《劳动法》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因此,选项A、B内容合法。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因此,选项C内容合法。第59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因而选D。

  41.C。A项违法,《拍卖法》第30条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委托人参与了竞买,这可能会使得委托人通过与其他竞买人竞价,以抬高拍卖标的价位,对其他竞买人来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拍卖制度的不公平,不利于建立正常的拍卖秩序。B项违法,《拍卖法》第27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B项表述中,甲未将拍卖标的瑕疵告知拍卖人,这不利于保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C项合法,《拍卖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由委托人确定保留价是基于委托人对拍卖物品具有的所有权或是可以依法处分的权利,委托人的评估可能与该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实际价值有一定距离,但这是委托人对拍卖物的价值判断,这个价值判断理应得到尊重,这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委托人权益。D项违法,《拍卖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的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题中的甲应当支付乙为此支出的广告费,因为甲撤回拍卖的行为实质相当于单方解除合同,委托人除了不可抗力外,对因解除合同而给拍卖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42.C。A项违法,《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A项表述是以不正当方式投标。B项违法,《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B项表述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C项合法,《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D项违法,《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A项是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综上所述,投标人既不得进行串通投标,也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投标。

  43.A。《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44.D。《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45.B。参见《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

  46.C。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紧追可以追入公海继续进行,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当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应立即停止紧追。

  47.C。本题考冲突规范概念。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48.D

  49.A。A项表述属于国际逃税的情形。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BCD对,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是纳税人最常用的方式,其中被各国政府密切关注的避税方式有:①通过内部交易逃避税收;②利用国际避税地逃避税。(1)通过内部交易逃避税收,一般是发生在跨国公司的各联属企业之间。具体是指:*转移定价,是指由于上述关联企业之间存有共同的股权和控制关系,他们之间在交易时在确定价格时不按照正常市场价格进行,而是根据逃避税收的目的故意提高或降低有关交易的价格。这样,通过把利润从税负高的国家转移到低税的国家而达到减税目的。*不合理的分摊成本和费用,是指在跨国企业内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间或者总公司和国外的分公司之间,通过不合理地增加某一机构的成本和费用开支的方法,以减少利润而达到逃避或减少该机构税负的目的。(2)利用国际避税地逃避税收。避税地一般是指那些对财产和所得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利用国际避税地逃避税收的最常见方式是:通过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地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到避税地公司名下,或虚构避税地的营业和财产,再有计划的利用转移定价方式将母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基地公司名下,以减轻或规避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在国的高额税收负担。

  50.B。本题考查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职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具有示范性性、规范性和约束性三个特征。据此,对A项,法律职业道德虽然是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专业人员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但法律专业人员毕竟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和目的,因此社会道德风尚当然会影响和制约法律道德。因此,可以说,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A正确,应选。法律职业道德的主体不仅仅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还有其他专职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例如公证员等。故B错误,不应选。所谓行为规范,顾名思义,是指以人们的行为为规范对象的一系列标准和原则等,具有示范性、规范性和约束性。显然,法律职业道德也是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人员的行为为规范对象的,并表现为一系列标准、规范和原则,且也具有示范性、规范性和约束性等特征,因此无疑是一种行为规范。C正确,应选。上述已提及,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职业道德具有约束性,D正确,应选。

  二、多项选择题

  51.CD。A:道德与法一样具有经济制约性,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对人们的道德观念有很大影响出:道德也与法一样具有阶级性,社会中的每一个阶级都是从自己的阶级地位出发来抽象出自己的道德观念和准则,而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C: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则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加以实施;D:一般而言,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道德要调整;法不调整的社会关系如友谊、爱情关系等,道德也要调整。

  52.BC。本题考查司法的含义。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因此本题只有BC两项属于司法。至于A力都属于作为实施法律方式的执法。狭义的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53.ABCD。本题考查对《法经》的理解。战国时期各国变法运动,首先是从魏国开始的。魏国的变法运动是在李悝的主持下进行的。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其中在法律上的改革就是编著《法经》,推行法治。《法经》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和《具法》,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始终把侵犯封建官私财产与人身安全、危害封建社会制度及统治秩序的盗贼罪,作为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因此《法经》首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它以封建“法治”思想和法制原则为指导,参考、总结、汲取了春秋战国以来各国立法与公布成文法的历史经验,代表了当时的封建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因此本题的各个选项都是正确的,应当全选。

  54.ABD。本题考查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重要原则制度的理解。这一时期,封建地主的经济实力急剧扩大,官僚贵族集团的政治地位不断加强,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开始正式法律化。首先,魏明帝在位期间,将体现封建等级特权制度的“八议”之法,正式订于法律之中;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官僚贵族的封建等级特权地位,北魏和南朝陈代的法律又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职抵罪或折当徒刑。另外,自汉武帝时期封建法制开始儒家化以来,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罪行确立标准的儒家化也日益明显,主要体现在“准王服以治罪”出现。西晋《泰始律》首先确立这一原则。因此可见A、B对三项是正确的。至于C选项,《春秋》决狱法律化是直接引用《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经义内容,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它是汉代的董仲舒倡立的,是汉武帝时期封建法制开始儒家化的过程中产生的。这一点要特别注意。

  55.BC。本题考查对“十恶”制度的记忆与理解。这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现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

  56.AD。

  57.BD。本题考查修宪提议权的主体。《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58.ABCD。本题考查全国人大的人员任免权。《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9.AB。本题考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1、2款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附件三规定:“下列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因此,只有A、B正确。

  60.BC。《土地管理法》第8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61.CD。A错,《招标投标法》第21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B错,《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C对,《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1款:“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D对,《招标投标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综上所述,CD两项是招标人招标时必须进行的行为,AB两项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招标人自行选择,而不是法律强制进行的工作。

  62.BC。《证券法》第84条第1款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故不选A。第87条第1款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故选B。第88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故选C。第83条第2款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故不选D。

  63.AD。国际法这一名称是英国的学者边沁首次提出的。

  64.BC。实践中,对国家承认的表现形式有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①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②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③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①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②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③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另外,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以及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65.ABCD。A项是限制主权,B项是赔偿损失,C项是道歉,D项是恢复原则。

  66.ABCD。

  67.ABCD。本题考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就一国而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可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或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因素组成,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指该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在主体为国际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在客体为国际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在内容为国际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A项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一方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B项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因为标的物在法国,是外国。C项的主体和内容都具有涉外因素,两个国家的法人订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山项的主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两个国家的船舶由于碰撞,在第三国中国的广州海事法院进行诉讼。

  68.ABCD。本题考外国法的查明。中国关于外国法查明《民法通则》第193条的规定:(1)当事人提供。(2)由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住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我国在实践中主张,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外国法时,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国的法律来代替外国法。

  69.ABCD。参见《票据法》第98条、99条、100条。

  70.AC。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71.BCD。

  72.AB。本题考托收的特征。托收的方式主要是建立在商业信用上,出口商仅凭进口商的信用发货,发完货后才收款,风险较大。在托收方式中,代收行对托收行负有代理行为的义务,并不是对一切收不到货款的情况免责,如果由于代收行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致使收款不成功的,代收行是要承担责任的。

  73.ABCD。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主要有:①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的品质;②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③凭商标或牌号确定货物品质;④凭说明书确定货物的品质。

  74.AB。本题考共同海损的范围。本题涉及的是共同海损的范围,首先要明确共同海损的定义,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共同海损的定义,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不能作为共同海损项目的有救助中的死亡的船员和因船舶碰撞致损的货物,前者不是有意的合理的牺牲;后者是单独海损。

  75.AB。AB项正确,C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D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37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据此,征收反倾销税应在终裁决定后,而不是在初裁后。

  76.ABCD

  77.BC。本题考查法官须具备的条件。依据《法官法》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23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本法实施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6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第1款第6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据此,选项C排除。选项D中贾某走路不便并不意味其身体不健康,故可以担任法官。《法官法》第10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选项B中张某满足第2款规定,故不具备担任法官的资格。

  78.BD。本题考查对法官职务的任免权限。依据《法官法》第11条规定:“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故选项AC排除。

  79.CD。本题考查检察官辞退的条件。《检察官法》第43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三)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五)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因此CD正确。值得注意的是检察官的辞退和免职的条件是不同的,《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可见,AB两项是检察官的免职条件,而非辞退条件。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辞退的条件包括在免职的条件,就是说,检察官如果被辞退了,那么他就一定也被免职了;而如果检察官被免职了,他不一定就被辞退。

  80.AB。本题考查检察官的兼业禁止。《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本题中A项的司法考试培训中心在我国的性质均属于事业单位,检察官不得在其中担任职务,因此应当选。B项的律师当然不得兼任。C项社团职务可以兼任。D项的兼职教授则不在禁止之列。因此应选AB。

  三、不定项选择题。

  81.C。本题考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他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不同的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在我国,权利和义务是相对一致的,而非分裂对立。因此,本题应选C。

  82.A。本题考查我国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明确条文中得到的渊源,主要为制定法。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在我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政策也是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此外,在法学上一般也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我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拘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之一。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

  83.ABC。本题考查法的对人效力的原则。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其中第四种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A、B、C三项皆为正确,只有D项是错误的。因此本题应选A、B、C。

  84.AB

  85.C。九卿圆审、会官审录、大审、热审都是明代的会审制度。九卿圆审指罪犯经二审后仍不服判决的,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联合审判,最后报经皇帝裁决;会官审录是由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使、詹事府、驸马都尉共同审理案件,其中死刑和冤狱案件奏闻皇帝,其他案件直接依律判决;大审指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中央三法司审录囚犯的特殊的会审制度;热审是明代为在暑热之际及时清理牢狱,规定在每年农历小满后十日,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在押囚犯的会审制度。故本题选C。

  86.AC。本题考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主持者。《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根据该条,地级市以上人大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县、乡两级人大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因此,只有AC项是正确的。另外,考生还应当注意乡级选举委员会受谁的领导。

  87.C。本题考查城镇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为1:4的选举原则的适用。《选举法》第12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1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1:1。”因此A项不可选。第13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因此应选C项。第14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因此B项不可选。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D项不可选。从以上法条可见,严格执行城镇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为1:4的有以下几个级别的选举:(1)自治州、县、自治县(有例外,见第12条第2款);(2)省、自治区;(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不执行以上比例的有:直辖市、市、市辖区(第13条),仅概括规定不相等比例。因此,不要认为1:4的比例是绝对贯彻于各个级别人大选举中的。

  88.A。《拍卖法》第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枪支属于法律禁止买卖的物品,A项表述正确。B项错误,《拍卖法》第8条第2款规定;“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文物只须依法鉴定,经许可后可以拍卖。C项错误,《拍卖法》第9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D项错误,《拍卖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据此,《拍卖法》只适用于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

  89.C。《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0.D。《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91.D。参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92.D。本题考查国籍取得原则。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

  93.CD。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前提条件有三项:一是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的不法侵害;二是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至抗议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国籍;三是受害人须用尽当地救济而未获合理补偿。

  94.BCD。本题考冲突规范类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此为双边冲突规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此为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此为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95.A。《继承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继承法意见》第63条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题中甲在美国的居住地应为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

  96.AB

  97.D。指示提单的转让方式有: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98.AD。《海商法》第249条第2款:“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99.ABD。本题考查法律援助的对象。《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根据这规定,我国对法律援助对象的限定应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法律援助受助人资格条件的限定(确有经济困难,确有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二是对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范围的限定。本题即考该范围的限定,据上述法条,继承纠纷不属于该法律事务范围,因为继承具有纯获利性,显然不是最需要法律援助的事务。故应选A、B、D。

  100. ABD。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46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1)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2)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3)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散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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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缓刑(2000、卷二、多、68)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 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B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C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

    发布于: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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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_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

    提示:本试卷为案例(实例)分析题。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本题9分)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

    发布于: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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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三]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三

    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独家公布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以考试试卷为准。查阅中国普法网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试卷三原文 试 卷 三 提示:本试卷为计算机阅读试卷,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

    发布于: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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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考试刑法主观题】司法考试生死之战—刑法篇(四)

    六、刑罚(2003、卷二、多、45)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 管制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3 年B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C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D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

    发布于: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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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

    提示:本试卷为计算机阅读试卷,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1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

    发布于: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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