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400客服电话|LG400司考冲刺资料:2005司考模拟题卷一答案

司法 2021-05-22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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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

  法理:(1题—6题 )

  1.D。本题考查的是法的本质。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一般说的法的本质的理论是指马克思主义法的理论中的法的本质理论。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也称法的官方性、国
 
 
  
 
 
 
家性;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是社会因素中相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次要的因素。

  2.C。本题考查的是法的作用以及作用的形式。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的影响。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二者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社会作用是目的,规范作用是手段。在规范作用中又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法的作用又是有限的,既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关于法律的作用的考查中,一般集中在规范作用中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的作用,对人指引又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指引,即具体指示对具体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外一种是规范性指引,即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从立法技术上看,法的指引作用又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性指引方式,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者抑制一定的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另一种是选择的指引,即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3.D。本题考查的是法对利益的调控,这是2005年考试大纲中新增的考点,应当引起重视。法的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一般被视为法的最基本价值。但效率和利益也是很重要的价值。按照一般的投入产出比的概念,效率很容易理解。利益是人们的客观需求,法所体现的意志的背后是各种利益,法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离开了利益关系,法既无从产生,也无从存在。法对社会的调控和调整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的。这包括:一是利益表达,是对利益的选择;二是利益平衡,对社会资源控制的不同导致利益差别,从而构成利益冲突。法对利益适当的调控要处理好三种利益关系: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关系,尤其应该注意的是,现在对于精神损害进行物质赔偿的诉求越来越多,说明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可以相互转化,当然物质赔偿是不能代替或不能完全代替精神上的补救。

  4.C。本题考查的是关于法的分类和法的渊源中容易混淆的部分。法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以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的范围不同,法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效力范围和效力并不是一回事。国际公约在中国承认的范围内作为中国的法律渊源。行政法规是中国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但一定要清楚,在法律渊源意义上的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规章,属于另外一种法律渊源,不可以混淆。以“试行”和“暂行”的方式颁布某项法律,意在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修改,并不影响其效力,必须得到普遍遵守。

  5.D。本题考查的是对法律体系概念和我国法律体系的理解。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的现行国内法规范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它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情况,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我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分别属于不同的法系,由于“一国两制”的实行,出现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性质和不同法系的法律并行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个以上法律体系的并存。由于我国国家主权统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宪法授权制定,而宪法是我国全部法律统一的中心和出发点,因此中国仍然可以看作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法系背景的差异并不影响中国法律体系的统一。部门法体系的划分是按照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机制来进行的,所以,法律部门不等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不等于说没有法律部门。

  6.B。本题考查的是对法治理论的整体把握。法治接纳和需要民主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制本身的性质和先进程度,现代法治与民主密切相联,与专制和独裁则是相对立的。我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是梁启超先生。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法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区别于人治,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它与专制相对立,维护了公民的自由,增强了公民的安全感。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但这种“法治”是建立在专制独裁封建制度基础之上的,与近代的法治理论相去甚远,在世界其他地区的封建社会出过个别的城市国家也基本如此。

  宪法(7—14题)

  7.[答案]B

  [考点]中国宪法历史

  [解析]1923年曹锟贿选宪法为旧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

  8.[答案]B

  [考点]英国宪法

  [解析]成文宪法与柔性宪法分属不同分类,要注意对二者的理解。

  9.[答案]D

  [考点]政权组织形式

  [解析]注意不同政权组织形式的典型代表国家。委员会制的典型代表国家是瑞士。

  10.[答案]C

  [考点]另行选举时当选人的确定

  [分析]选举法第41条第5款:…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11.[答案]C

  [考点]矿藏水流的国家专有权

  [分析] 《宪法》第9条第1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12.[答案]D

  [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

  [解析]注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关于年龄和国籍的限制。宪法第13条、43条和50条。

  13.[答案]D

  [考点]审计机关

  [解析]宪法 第91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09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14.[答案]D

  [考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命

  [解析]《香港基本法》第45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法制史(15—18题)

  15.B。本文考查的是是成文法的公布。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30年,郑国的邓析私造“竹刑”。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16.C。本文考查的是八议。八议最早入律是在《魏律》,也称《曹魏律》。要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律》相互区别。

  17.D。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产生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 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罗马法形成过程中,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于法律的形成。公元前6世纪中叶,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的形成,罗马法也随着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公元前450年颁布《十二表法》。

  18.B。本题考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确立于“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确立了宪法的最高地位。

  经济法(19—28题)

  19.[答案]B

  [考点]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该条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可知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应是经营者,A项的主体新闻单位不是经营者,只能构成一般侵权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主观上具有削弱对手竞争力的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上实施了捏造、散布行为,且其散布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D项错误。经营者诋毁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但也有例外,如不实的对比性广告,对不特定的竞争对手形成诋毁,故C项错误。答案为B。

  20.[答案]A

  [考点]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法条中明确指出了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故答案为A。

 21.[答案]A

  [考点]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金融监管职责的划分

  [解析]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主要职能是宏观调控。所以,人民银行的监管主要是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职能和商业银行的特殊业务上,包括存贷款利
 
 
  
 
 
 
率、存款准备金、银行业同业拆借、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结售汇业务上。而其他对商业银行监督的职责由银监会负责,具体包括除结售汇以外的业务经营范围,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注册资本及高级管理者的变更的审批以及日常业务操作合规性的监督管理。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人民银行注重的是维护金融体系安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从宏观角度进行监管;银监会注重合规性,从微观角度进行监管。需要注意的是,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管职责也有重合之处,如《商业银行法》第75条第(二)项和第77条第(二)项的规定,银监会和人民银行都对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行为有权采取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措施。本题中B、C、D都是合规性的监管,可以排除。此外,我们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4、77条规定也可以排除这三个选项。故A项是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22. [答案]B

  [考点]休假日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

  [解析]王某五一期间一共加班了七天,其中3天属于法定假日,4天属于周末公休日。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加班,工资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王某日工资为80元,在本题中,公司安排王某在3个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即80×3×300%=720元,在4个公休假的每天报酬应不低于工资的200%,即80×4×200%=640元,其七天的总工资报酬是1360元(720+640=1360)除去王某的每日80元工资,在五一期间单位要给他的加班费为800元(1360-80×7=800)因此正确答案为B。在解答时要审清题意,题目问的是要给多少加班费而不是多少工资报酬,不要算成全部而误选了D。

  23. [答案]D

  [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对象

  [解析]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银监会的监管对象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那些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根据《证券法》第7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对象是全国证券市场,当然也包括证券公司。故答案为D。

  24. [答案]B

  [考点]证券交易所的临时措施

  [解析]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交易中,证券交易所有权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临时特殊措施:

  种类条件措施结果要求

  1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技术性停牌处理完毕后即恢复证券交易必须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2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或者为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临时停市必须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我国法律中没有政策性停牌的规定。休市是正常交易时间中的规定,不是针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是指证券交易所在法定节假日停止证券交易的行为。根据以上分析,答案为B。

  25. [答案]C

  [考点]个人所得税的利率和征收

  [解析]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内部结构,列表如下:

  类别征收的对象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5%-45%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超额累进税率,5%—35%

  3.稿酬所得比例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比例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比例税率,20%

  根据上表,可以迅速得出C为正确答案。

  26. [答案]C

  [考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反过来说,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保障接受其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安全的义务。恒记餐饮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但其存在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银海宾馆公司的过错行为与李某坠楼身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二者对张某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7. [答案]A

  [考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和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

  [解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反推之,显然投资于自用不动产是法律允许的,A项正确;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故B项违法;就资产负债比例而言,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故C、D项也违法。

  28. [答案]B

  [考点]劳动合同的内容限制

  [解析]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故 A项错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故C项错误。从事矿山井下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故D项错误。劳动合同中可以订立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条款,时间可以延续到合同终止以后,因此B项正确。

  三国法(29—46题)

  29. 答案:[C]

  考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9条的规定: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第18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30. 答案:[D]

  考点: 区际冲突的解决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31. 答案C

  考点:结婚的法律适用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这条规定既适用于实质要件,也适用于形式要件。因此在确定婚姻有效性问题时,也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来判断。婚姻缔结地在日本,因此应适用日本法律。

  32. 答案:[A]

  考点:冲突规范的类型

  解析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因此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根据冲突规范对应适用的法律的规定的不同,冲突规范可以分为单边、双边、重叠、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所谓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既可以是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典型的单边冲突规范其连接点为某一国家名称,如本题题干所举的例子,它规定三类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其连接点是中国,在这样一个明确的连接点的指引下由于没有其他选择,因此称之为单边冲突规范。

  所谓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如"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是一个双边冲突规范,在这个冲突规范中,系属部分"不动产所在地法"没有直接指明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才能确定。

  所谓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只选其中之一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根据允许选择的方式和条件的不同又分为: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所谓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例如,我国1999年国务院批准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

  33. 答案:[B]考点:专属管辖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知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本条规定的不是“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即没有丝毫选择的余地,必须由中国法院管辖。解答本题还应做到举一反三,本年度考查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管辖,以后可能以多项选择或者案例分析等形式出现,这也是考生在复习时应注意的。

  34. 答案:[C]

  考点: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

  解析: 我国《 民用航空法》 就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 1 )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第185 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本资料来自司考吧,更多资料、更多信息,敬请关注司考吧。(2 )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抵钾权,第186 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钾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3 )关于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第187 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本题选C 。

  35. 答案:[C]

  考点:条约继承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条约继承的知识。首先需要考生注意的是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这几门课程由于可供参考的法律条文极少,因此需要重点复习理论部分。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一般地,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家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故选项C为本题正确答案。

  36. 答案:[B]

  考点:条约缔结中代表的授权

  解析:国家的外交部门分为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和外交代表机关,前者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如我国的外交部),这三个机关的首脑人物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在对外交往中当然地代表其国家,除非有特别约定或例外,他们不需要出示或提交全权证书,其做出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视为其国家的行为。在缔结条约时,条约的谈判是议定条约约文的首要阶段,谈判可以由有缔约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如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亲自谈判条约,但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国家主管当局授权的全权代表代为进行,全权代表进行谈判缔结条约需具备全权证书。全权证书,是由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与条约有关的任何其他行为的书面文件。按照《条约法公约》的明文规定,只有ACD是正确答案。B项没有法律依据。

  37. 答案:[D]

  考点:领土的取得

  解析: D A 项,根据国际法上的“实际统治”原则,只有那些实际有效统治这个国家绝大部分领土的政权才可视为在国际上代表这个国家的合法政府,只有这些政府才具备在国际法上行使国家主权的权力;B 项,国际法上的“时效”原则是指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但是,由于这里的时效不问该占领本身是否非法,加上关于取得时效的期限未能确定这两个问题,时效的适用历来争议很大。现在基本没有普遍适用意义。C 项,国际法上的“共管”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区域共同行使主权。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有关国家对该领土的主权互相限制。因此本题并不属于此种情况。综上所述,根据国际法上“领土主权”原则,该岛屿属甲国所有,故选D 项

  38. 答案:[B]

  考点:外交人员

  解析:使馆人员分为三类:(1)外交人员,即外交官。包括参赞,是协助馆长办理外交事宜的高等外交官,在未设公使的使馆中地位次于馆长;秘书是按馆长旨意办理外交事务和文书的外交官;武官是负责与接受国进行军事联系的外交官;随员是使馆中的低级外交官,在馆长的领导下办理外交事宜。(2)行政及技术人员,承办使馆行政和技术事务的人员。(3)服务人员,是从事使馆服务工作的人员。A. C. D.是行政及技术人员。因此应选B.

  39. 答案:[C]

  考点:专属经济区制度

  解析: 依国际法中的专属经济区制度,非沿国在专属经侪区内享有自由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则属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专属权利。因此应当选C。

  40. 答案:[B]

  考点:国际航空安全制度

  解析:本题涉及国际航空安全制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及其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另外还规定了如两公约的缔约国之间未订有引渡条约,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但两公约都未规定强制引渡的义务,也就是说劫持者所在闻并不负有引渡义务。也就是说以上两个公约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即如果发现嫌疑犯的国家不将其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因此,应选B。

  41. 答案:[A ]

  考点:《海牙规则》承运人的免责

  解析: 根据《 海商法》 第51 条第1 款第(五)项规定,对于由于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故本题选A 。

  42. 答案:[C ]

  考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解析: MIGA的承保险种主要有:(1)货币汇兑险:可归因于东道国政府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投保人提出的汇兑申请作出行动。(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可归因于东道国政府的任何立法上的作为或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具有剥夺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其应从该投资中得到大量收益的效果,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正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3)违约险: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并且投保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根据本机构条例订立的担保合同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4)战争和内乱险:可归因于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军事行动或内乱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故这道题正确答案是C项。

  43. 答案:[C ]

  考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术语的知识。首先需要考生注意的是,国际贸易术语是历年考试重点,但不再仅仅限于CIF、FOB等几个比较常用的贸易术语,考查范围逐渐扩大到许多不常用的术语。本题考查FAS、DEQ、DDP、DDU即是例证。因此考生应分清每个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义务等,同时注意对这些术语异同的总结。本题考查的四个术语中,DDP即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大的一个,即①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或目的地;②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前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卖方有义务办理进口手续。在此提醒考生,凡法条或者复习指南中涉及的特殊之处要重点把握。

  44. 答案:[D]

  考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号)

  解析: A选项不正确,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号),只要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银行即应付款。B选项不正确,C公司是承运人,货物的质量与合同不符与承运人无关,不是运输的原因。C选项不正确,内在质量是在投保以前就存在的缺陷,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D选项正确,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银行就应付款,但A公司可以向本题的卖方B公司提出质量不符的索赔。本题正确答案为D 。

  45. 答案:[D]

  考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

  解析:本题考点为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其程序为:① 磋商。磋商有助于澄清争端、促进争端的解决。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② 设立专家组的申请—— 起诉。自提出磋商请求日起60 天内磋商没有解决争端时,申诉方才可申请成立专家组。 ③ 专家组的裁定和结论。无论是申诉方还是被诉方,对其所提出的诉求或主张,都承担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本资料来自司考吧,更多资料、更多信息,敬请关注司考吧。在一方初步证明其诉求或主张的真实性后,由另一方进行反驳。最后由专家组决定采信哪些证据,并根据其对有关证据的评估,作出裁决。④ 上诉机构的审查、裁定。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 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上诉机构则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⑤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⑥ 争端解决机构裁定和建议的实施。被裁定违反了有关协议的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和建议。 因此D 项不在以上争端解决程序之列。

  46. 答案:[A]

  考点:《海牙规则》承运人适航义务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中承运人适航义务的知识。海牙规则只规定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而并非整个航程,因此选项A表述错误。

  法律职业道德(47---50题)

  47、A.本题考察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B选项错在法律职业道德不仅规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三类人,还包括了其他的法律职业人员。法律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区别就在于更具有规范性和更强的约束力,它往往和法律职业责任相联系,因此,CD两项是错误的

  48、B.本题考察法官的任职回避。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就是说,法官在离任后任何时间内,都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无论是以什么身份。但可以在其他法院不以律师身份担任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本题中李法官离任不足两年,所以,他在自己曾经任职的海淀区法院什么也不能担任,在其他法院可以以非律师身份担任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故只能选B项。

  49、C.本题考察检察官的任职条件。A选项中,王某系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生毕业,其担任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须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故不符合。B选项中,李某系法律专业硕士生,其担任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须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故也不符合。D项中,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是检察官任职的必要条件,而无论你是什么学位,在什么级别的检察院任职,所以D项也不能选。

  50.B.本题考察律师职责。《律师法》第29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进行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D项较具迷惑性,但是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目的在于获得法律帮助,基于对律师的信任,当事人可能会将自己一些鲜为人知的秘密告诉律师,律师不能利用这种信任来背叛当事人。所以D项不能选。

  二、多项选择题

  法理(51----54题)

  51.A、D。本题考查的是法的特征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法的特征可以归纳为法的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权利义务性和国家强制性。但法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是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不同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同时这种社会规范又不同于习惯、宗教、道德、政策等社会规范,因为这种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公共权力为后盾)和特殊强制性(国家强制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社会规范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法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法的普遍性是规范性的发展和延伸,绝对不能将这种关系颠倒。

  52.B、C、D。本题考查的是价值冲突。法的各种价值冲突主要发生在个体之间,共同体之间和个体和共同体之间。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包括:价值位阶原则,即在先的价值由于在后的价值,自由、正义与秩序这些基本价值优于一般价值,在基本价值中,自由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和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和正义的制约;个案平衡原则,即考虑主体之间特殊情形,需求和利益以求兼顾当事各方利益;比例原则,即某种价值的实现如果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那么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少到最小的限度。

  53.A、B、D。本题考查的是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解。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当中最为重要的一对概念,在两者的关系中,权利具有最终的地位,义务始终是为权利服务的,这就是“权利本位”思想,所以权利和义务的地位有主次之分,两者也是互为条件的,设定义务的目的就是保证权利的实现,但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履行义务的看法显然了违背了“权利本位”的思想。

  宪法(54---57题)

  54..[答案]BD

  [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分析]宪法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55.[答案]AC

  [考点]选举主持机构

  [解析]《选举法》第7条,县级和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县级和乡级的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故A正确,BD错误。《选举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个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故C正确。

  56..[答案]AD

  [考点]代表的辞职程序

  [解析]选举法第49条,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

  57.[答案]ABD

  [考点]省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解析]较大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无权审查权力机关。故A错。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故B错。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故D错。

  法制史(58---59题)

  58..A、B、C。本题考查的是《法经》。《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59.A、B、C、D。本题是对名例律的产生过程的考查。在封建法典编纂的早期,起与名例律相同作用的是具律,《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晋律》在刑名之后增加了法例,共同作为刑法总则,《北齐律》则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以后法典编纂过程中一直沿用。

  经济法(60---65题)

  60.[答案]BD

  [考点]招标投标中的分包问题

  [解析]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可知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对中标项目的分包,但要求在分包后中标人与分包人对分包项目出现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可以向任一方请求赔偿。故正确答案为BD。

  61. [答案]BC

  [考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6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无需扣除。故答案为BC。

  62. [答案]AB

  [考点]证券交易的限制情形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行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可知,A、B项正确。另外,根据《证券法》第41、42条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据此,C项未注意它的例外情形,错误。D项的表述在公司法、证券法中并未体现。故答案为AB。

  63. [答案]BCD

  [考点]劳动争议的认定

  [解析]劳动争议须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A项属于行政纠纷,B项属于境外劳动者与我国境内企业之间的劳动纠纷,应适用我国的劳动纠纷处理程序。C、D项是执行国家有关培训、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故答案为BCD。

  64. [答案]BD

  [考点]股份发行的价格确定、发行方式

  [解析]根据《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可以采取平价发行或者溢价发行方式,但禁止折价发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股票承销方式分为代销和报销,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法》2004年修改后,上市公司溢价发行股份,无需经过证监会批准。故只有BD项正确。

  65. [答案]ABD

  [考点]定期审计的对象确定

  [解析]根据《审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所以ABD三项均需要有计划地定期审计。

  三国法(66---73题)

  66. 答案:[AC ]

  考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合同订立

  解析: 根据(( 2 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知CIF 条件下交货地点为装运港船上,因此A 项正确;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规定,有效的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依公约第18 条的规定,承诺的作出可以声明或行为表示,但绒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② 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③ 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内容有变更即是反要约,或称为还价,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由此可知C 项正确,而BD 不正确。

  67. 答案:[ABC ]

  考点:《伯尔尼公约》规定,对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解析: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对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1)"作者国籍标准",又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只要是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在各成员国均享有国民待遇;其二如果是非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在成员国境内有惯常居所的,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也同样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这两种情况都是"作者国籍标准",也被称为"人身标准"。(2)"作品国籍标准",即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某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同时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这也被称为"地理标准"。根据上述规定,甲国由于是公约缔约国,其本国公民出版的作品根据"作者国籍"标准当然享有国民待遇,故A项正确;乙国虽不是公约缔约国,但乙国公民首先在缔约国甲国发表的作品根据"作品国籍标准",也应享有国民待遇,故B项正确;在缔约国甲国有住所的乙国公民的作品根据"作者国籍标准"也应享有国民待遇,故C项正确;D项不享有国民待遇,因为该乙国公民既没有在公约缔约国拥有住所,作品有没有首先在公约缔约国发表,既不符合"作者国籍标准",又不符合"作品国籍标准",故不能享有国民待遇。

  68. 答案:[ABCD ]

  考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解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1990年5月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谈判达成的框架协议,此协议日后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协议。

  投资措施指的是签约一方在涉及对某一设施进行投资时、投资扩大时、一家公司在继续经营时对本国境内的本国或外国公司的投资。根据协议,签约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不当措施”包括:①歧视、限制进口产品;②对某些产品的购买、使用作出规定,或要求一定数量、价值或比例的产品必须是本国的,或必须由国内供应,或要求用本国的产品替代同类进口产品;③限制某些原材料、部件或原料的进口;④要求公司进口在数量、价值或比例等方面与其出口相吻合;⑤通过限制公司的外汇使用权,而限制公司在当地生产所需资料的进口;⑥限制公司向某些或所有海外市场出口其任何产品的权力。由上述规定选项A、B、C、D均为正确答案。

  解答本题时给人的感觉会是复习时没有见到过,这种情况下就要先看清题意,然后在此基础上作出大胆的猜测,只要符合题意就加以选择,虽然有投机取巧之嫌,但针对考试本身来说也不失为一种好的答题方法。

  69. 答案:[BD ]

  考点:国际司法协助

  解析:根据《 民诉》 第263 条第1 款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本资料来自司考吧,更多资料、更多信息,敬请关注司考吧。第265 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本题选BD 。

  70. 答案:[CD ]

  考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解析:首先本题中提到王某是一个美籍华人,表明主体是外国人,同时作为继承的标的物遗产有的在国内,有的在国外,说明客体涉外,这显然属于涉外继承关系。同时题干中又提到王某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表明该继承是法定继承而不是遗嘱继承,根据我国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以及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进一步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CD是正确答案。

  本题中,被继承人王某死亡时的住所地在纽约,而不是在上海,尽管他在上海有别墅,但别墅并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因为法律意义上的住所不但要有居住事实而且要有久居的意思,而这两点都是题中所没有告诉我们的,所以上海的别墅只能归入法律上的不动产的范畴,而不能视为住所。因此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应当是纽约州的法律。A项错误是因为王某的遗产无论是在纽约的还是在上海的,都既有不动产,又有动产,我国的法定继承实行区别制,即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因此,AB项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适用一个地方的法律是错误的。

  71. 答案:[ACD]

  考点:涉外诉讼的代理人

  解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代为进行。但需要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如果是委托本国律师则必须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此外,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以及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由此,选项B是错误答案。

  72. 答案:[ABCD]

  考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解析:各国军舰在公海上都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J10条规定,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豁免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和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无国籍和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有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力。因此应当选ABCD 。

  73. 答案:[ACD]

  考点:国家内政

  解析:内政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由此选项A、C、D均属于国家内政范围。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要看其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及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B选项的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违背了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违背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公约》等,外国有权对此行为采取行动予以干涉。

  法律职业道德(74---75题)

  74. ABD。本题考察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该知识点考试经常会出识记题,所以考生须牢固记忆。C项不是我国法律职业的基本道德原则,而是基本政治原则。

  75.BC。本题考察法官的任职条件。关于B项,《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所以B不能选。C项考生可能会忽略,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而某丙是美国国籍,所以也不能选。

 三、任选题(76----100题)

  法理(76---78题)

  76.A、B、C、D。本题考查的是法律渊源。《立法法》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

  77.B、C、D。本题考查的是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输入的。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的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虽然一般情况下,是落后国家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但并不是绝对的。法的移植以供体和受体之间存在着共同性为前提,即二者受同一规律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法的移植应当考虑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78.B、C、D。本题考查的是法律责任。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但绝不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事实上法律也不可能取代其他调整手段;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与制约不同。不能说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同,在专制社会,一些统治者也是非常重视法制的,但却不是法治。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而法制的最终目的是建立符合统治阶级的法律秩序。

  宪法(79---81题)

  79.[答案] BCD

  [考点] 民族区域自治

  [解析] 宪法第116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20条、32条。

  80. [考点]地方各级大大的议案提出主体

  [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对。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咨询案,故C对。根据上法第26条第二款,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无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对。上法第31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据此可知,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错。

  81.[答案] AD

  [考点]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经济制度和行政长官

  [分析]注意澳门与香港基本法的比较。澳门基本法第7条与香港基本法第7条不同,表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立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基本法未要求在外国无居留权。(香港基本法第44条、澳门基本法第46条)香港立法机关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不包括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基本法第11条,澳门基本法第11条)行政长官任期二者相同。(香港基本法46条、澳门基本法48条)

  法制史(82---83题)

  82.A、B、C、D。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婚姻制度。婚姻关系的缔结的三大原则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一夫一妻;履行“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币、请期、亲迎。

  83.A、D。本题考查的“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主要活动是仿行宪政,预备立宪,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各省设立谘议局,中央成立资政院,发布《重大信条十九条》《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十九信条”迫于武昌革命风暴,1911年颁布,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然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资政院是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的西方议会有根本的不同。

  经济法(84---89题)

  84.[答案]AC

  [考点]产品责任及相关法律规定

  [解析]电热毯发生漏电,显然产品不符合保护人身安全的标准,存在内在缺陷,显属产品责任,D项错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就是说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A项正确。另据该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人身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予受理。所以张某有权向被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故答案为A。

  85. [答案]A

  [考点]土地征用的审批权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和修改权、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

  [解析]这一题难度比较大,是土地管理法中三个知识点的综合考查。根据该法第45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批准土地的征用。故选项A正确。同时市、县人民政府只能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所以该县政府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故BC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的规定县级政府无权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D错误。本题也可联系我国目前人多地少的现状来分析,《土地管理法》第31条明确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基于此精神,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级别的土地审批权是很有限的。

  86.[答案]D

  [考点]要约收购

  [解析]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要约收购的出发点是30%;在要约期限内,一般而言,收购人不得撤回或变更要约,确需变更的须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获准后予以公告,所以ABC说法不正确。另根据《证券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持股股东应向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故D项正确。

  87.答案]B

  [考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解析]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法条规定,可知答案为B。

  88. [答案]B

  [考点]无效减免税决定的处理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本题中,对于市人民政府擅自作出的免税决定,县地税局依法应当采取B项中的措施。

  89. [答案]AD

  [考点]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解析]本题涉及对《土地管理法》第43条、44条规定的考查。本案中,某大学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应当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到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当先由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再通过使用国有土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能直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AD项违法了法律规定。注意:经依法批准,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建设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国法(90----98题)

  90. 答案:[BD]

  考点: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

  解析:我国在立法曾面对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没有相关规定,在司法解释层面,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对此有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本题中,秦某是美国人,后随母亲回到中国定居,题中信息表明其在中国有住所,因此作为被监护人,秦某的监护问题适用中国法,也即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法,所以BD是正确答案。

  91. 答案:[C]

  考点: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解析: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给予生活上的扶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的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故本题中选项A、B、D均为错误表述,应予排除。

  92.答案:[ABC]

  考点:国际法上外交人员豁免问题

  解析: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人员豁免的适用范围包括使馆馆长、外交人员、非接受国国民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外交人员的豁免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②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除下面的例外情况,接受国的法院不对外交人员进行民事管辖,包括不进行审判和处罚,也不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在行政管辖事项上,接受国对外交人员也给予一定的豁免,如免除外交人员的户籍和婚姻状况的登记,对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实行行政制裁等。外交人员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况有: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物权不在此列;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③外交人员享有的上述豁免是接受国的管辖豁免,如外交人员有违法行为,其相关责任并不能因此被豁免,有关的责任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④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⑤外交人员的特权和管辖豁免可以由其派遣国放弃,但这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对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

  根据上述内容⑤,如杜某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但其本人并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放弃的情况下,乙国才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故选项A、C判断错误,选项D判断正确。

  根据上述内容④,尽管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但其没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也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乙国不能带其到法庭作证,故选项B判断错误。

  93. 答案:[C]

  考点:国籍的取得

  解析:甲丙两国都是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即只有在该国出生的才能取得该国国籍,高某在甲国出生,因此高某取得甲国国籍,而不可能取得丙国国籍,因此,AB都是错误的。乙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即只要当事人的父母一方属于乙国人,即可取得乙国国籍,高某的父亲是乙国人,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乙国国籍,丁国也是采用纯粹双系血统主义,高某的母亲具有丁国国籍,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丁国国籍。因此,本题中C项正确,D项错误。

  国籍的取得方式是国际法上的一个基本知识点,这道题表面上看是一道任选题,实际上是一道单选题,因为A项与BCD三项中任何一项都不能兼容,而BCD三项相互也是不能兼容的。这道题做对的关键在于是否理解出生地主义和双系血统主义的含义。

  94. 答案:[C]

  考点:托收

  解析:托收流程中出卖方准备好单据后首先委托本地的一家银行托收货款,这家接受卖方委托的银行叫托收行,托收行通常再委托买方所在地的银行向买方收取款项,这家买方所在地的银行称之为代收行,因此本题中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托收中卖方是委托人,其与托收行之间,以及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关系。因此B项说法正确。

  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按照代理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

  同时,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也没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关系,代收行仅是依据托收行的委托进行托收行为,而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

  95. 答案:[AC]

  考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

  解析:关于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类型,《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23 条规定了三种争端。《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惊解》 对这三种类型作了进一步的阐释。① 违反性申诉。这是争端的主要类型。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了有关协议的条款。在确立了存在违反有关协议条款的行为后,推定申诉方的利益受损或丧失。对这种争端的裁定,被诉方往往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

  ② 非违反性申诉。对这种申诉的审查,不追究被诉方是否违反了有关协议条款,而只处理被诉方的措施是否使申诉方根据有关协议享有的利益受损或丧失。本资料来自司考吧,更多资料、更多信息,敬请关注司考吧。申诉方需要证明其根据有关协议享有合理的预期利益,该合理预期利益因为被诉方的措施受损或丧失。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只需作出补偿。

  ③ 其他情形。关于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其他争端类型及其所适用的程序和规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迄今为止也还没有出现过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案件。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本题正确答案为AC 。

  96. 答案:[ABCD]

  考点:国家责任中的国家行为

  解析:国际法实践中,国家行为通常是一国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根据一国国内立法建立的国家机关不论是属于制宪、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权力机关所属机关,不论担任国际性或国内性职务,也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处于的地位,只要在有关事件中依据本国国内立法赋予的职权做出行为,即应视为该国国家行为。一国不能将上述机关的行为割裂开来以分担或推卸责任。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机关所为立法事务,司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军队维护国家安全的行为,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经济文化等活动都是履行一国宪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其的职权,因而所做出的行为皆为国家行为,一国不能以政府不干涉立法和司法为托辞,拒不承担由立法或司法机,关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国家责任。故本题久B、C.D项均为应选项。

  97. 答案:[AD]

  考点: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解析: 此题解答应注意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如果管辖权产生冲突,一般依国际条约或双边条约或通过国内立法加以协调。依据我国《民诉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可见,在我国实践中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冲突时,应遵循专属管辖原则来确定法院管辖权。依据该法第246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项A符合题意;同时该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选项D亦符合题意,选项B、C所述的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不是专属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因而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确定诉讼管辖权。

  98. 答案:[B ]

  考点:国际海上保险

  解析: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本资料来自司考吧,更多资料、更多信息,敬请关注司考吧。(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 )共同海损的栖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 )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由上可知,本题选B 。

  法律职业道德(99----100题)

  99. AD。本题考察律师拒绝委托的情形。《律师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律师拒绝委托的情形包括:(1)委托事项违法;(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3)委托人隐瞒事实。所以,应选AD两项。

  100.ABD。本题考察法律援助的对象。《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根据这一规定,C选项不符合该范围,所以不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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