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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2021-05-21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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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

  1.A。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资格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12条明确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显然,年仅11岁的蔡某花1000元买掌上电脑这一行为是与其年龄不相称的,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57条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蔡某购买掌上电脑的行为无效。又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这里商场虽因退货会遭受损失,但作为监护人的蔡某的父母并没有任何过错,除非商场能证明蔡某买掌上电脑已征得了其父母同意人在商场方面来说,售货员疏略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事实而卖给其掌上电脑,其本身是有过错的。因此,商场应自行承担因雇员的过错所遭受的损失,无条件给蔡母退货。

  2.A。本题考公民住所地确定标准。参见《民法通则》第15条,《民通意见》第9条。

  3.A。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所以从上面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担任是有一定的顺序的,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只有在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时才可以由其他顺序人担任。所以本题中选项B、C、D都是错误的。

  4.C。本题考委托授权行为与代理合同的区别。委托授权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为的行为;代理合同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5.D。本题考善意取得制度。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可参照《民通意见》第89条。

  6.C。本题考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参见《担保法》第28条。

  7.D。本题考查抵押登记的效力。《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登记的效力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另一种则是针对第43条规定以外范围以外的财产,“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进行抵押的财产——电脑并不属于《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情况,因此抵押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条件。唐某与贾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经过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贾某无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8.B。本题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参见《民法通则》和133条,《民通意见》第160条。

  9.C。本题考无因管理主体的承担。此例李某的行为是无因管理。对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此题无因管理所得210地,可扣除由此支出的工资、运费30元,应归还张某(受益人)180元。小贩卖出所得400元与无因管理之债无关。无因管理人也不应取得超过无因管理必要支出的费用或报酬。

  10.B。本题考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效力顺序。参见《继承法》第31条第1款和《继承法意见》第5条。

  11.A。参见《著作权法》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故本案中该画的著作权归甲所有,丁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12.C。本题考查清算组的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规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账册、文书档案和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七)提交清算报告;(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九)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选项ABD分别符合第(三)、(四)、(六)项规定。而清算组无权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依据该规定的第39条第2款规定和第42条。只有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才有权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故选项C中清算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13.C。本题考查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责任。《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据此,贾某应免责。孙某遂没出席会议,但解某依其授权投票应当对其产生约束力,故孙某应对公司损失负赔偿责任。选项C正确。

  14.D。

  15.C。本题考查合伙人份额的转让。《合伙企业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合法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22条规定:“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甲将其份额转让与其妹丁,并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在3万元的价格下,乙、丙均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

  16.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中外合作企业对此期限没有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17.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18.A。根据《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参加承兑者也应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汇票债务人成员,上述人员对持票人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承担无条件地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持票人可以按《票据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自由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追索对象。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被追索者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依此顺序,直至该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根据《票据法》第69条规定,当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19.D。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20.C。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并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诉讼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恒定为人民法院。

  21.C。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开庭审理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2.D。本题考查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住所地为丁市,因此选D项。

  23.C。本题考查人民法院管辖权争议的解决途径。《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可见,人民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应当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才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民诉法意见》第36条第1款对“共同上级人民法院”作了解释:“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24.D。本题考查企业法人合并、分立后的诉讼当事人问题。《民法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本案应当由分立后的两个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答案为D。

  25.D。《民诉法》第127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26.C。本题考查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方式。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实行独任制,但是《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了例外情形。该条规定:“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采取合议庭审理有两种情形:一是选民资格案件;二是重大、疑难案件。选民资格案件无论案情如何,都必须采取合议庭审理的方式。而其他案件一般实行独任制,只有在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情况下才采取合议庭审理的方式。

  27.A。本题考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而且当然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故只有A错误。

  28.A。《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9.B。本题考查对仲裁裁决有撤销权的人民法院。《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权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有撤销权的法院应当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因此B选项正确。

  30.B。本题考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题中,在一份设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虽然合同效力已经终止,但该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31.C。本题考查法人的划分。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可以将法人划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这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等是典型的社团法人,与《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不同。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各种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32.D。本题考代位继承的相关知识,参见《继承法》第11条。

  33.D。《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二项的规定,选项A正确。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选项C正确。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选项B正确,而选项D错误。

  34.A。本题考查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条是关于受托人注意义务的规定。受托人依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的不同,承担不同的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为是一种交易行为,纯为获利,因此主观上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只有委托人单方面获得利益,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平等的前提下,受托人应比在有偿委托下承担的注意义务轻,才有助于获得一种补充的平衡,因此他在轻过失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与无偿保管合同的规定是一致的。A项错误。第40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获得的利益归属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因此受有损失的,也应由委托人承担方显公平。因为若无委托,则这样的损失就会直接针对委托人发生,而与受托人无关。B项正确。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关系建立在当事人信任关系的基础上,若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有所动摇时测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均应准许其终止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随时行使解除权,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C正确。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转委托发生后,受托人原则上从原有的委托关系中解脱出来,但因为次受托人是由受托人选任的,因此若次受托人明显欠缺处理委托事务能力的,受托人应对委托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受托人对次受托人有发出指示的权利,若受托人的指示不当而使委托人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予负责。因此D正确。

  35.C。本题考查赠与合同。所有类型的合同都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属单务合同而非单方法律行为,因此A的陈述不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而BD项的陈述不正确;另外,根据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36.B。本题考查承揽合同的分包问题。《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从这两条中可以看出,针对分包对象的不同,法律后果有所不同。对于主要工作,承揽人不能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这是原则,如无相反约定,承揽人必须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因此D正确;对于辅助工作,承揽人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无须经得定作人同意,本题中,齿轮制造工作相对于整个的机床制造工作来说,是辅助工作,因此甲可以不经定作人同意而交由乙来完成,因此A正确。甲和乙之间的分包合同是承揽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包人乙不是直接向定作人负责任,而是由承揽人甲向定作人承担责任,因此B错误C正确。

  37.C。本题考查行纪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所谓行纪合同,按照《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故A是正确的。《合同法》第418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据此规定B正确,C不正确。《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食品是具有市场价格的商品,故D正确。故选C。

  38.A。本题考查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情节轻重不同,侵权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也不同。《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了只需承担民事责任的11种侵犯著作权行为,该法第47条规定了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应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8种侵犯著作权行为。第46条第10项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A选项中的侵权行为,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必再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BCD选项分别为《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第l、3、5种情形,除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B。本题考查《商标法》中有关期间的规定。选项D是《商标法》第41条第2款中规定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间,“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选项A是第43条规定的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间,即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选项B是第49条规定的对商标局决定不服申请复审的期间,即“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选项C的依据是第53条的规定,即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如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0.A。参见《公司法》第186条。

  41.C。本题考查子公司的相关内容。公司设立子公司属于转投资行为,依据《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选项A、B正确。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由于不同的法人可以登记不同的经营范围,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显然不受母公司的经营范围的限制,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42.D。本题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人员的禁止性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它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考查法律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的规定,要求熟悉该法条的列举事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20、38条规定了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系本法之难点:(1)投资人与受托人、被聘用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故出资人对后者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受托人、被聘用人依委托合同应尽到诚信、勤勉义务,具体体现为第20条所列的10项义务,重点在于第(三)(五)、(六)、(七)、(八)项义务;(3)受托人、被聘用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对投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模式有三种:投资人自行管理、委托管理、聘用他人管理。

  43.A

  44.D。A对,《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B对,《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C对D错,《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5.A。本题考诉讼代表人的权利。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时,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46.A。本题考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2人以上,诉讼标准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甲、乙、丙三人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这三个房屋租赁关系彼此是独立的,而不是甲、乙、两三人共同租赁丁的一间房屋。所以A错误,B正确。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准是同一种类,法院合并审理要经当事人同意。所以C、D正确。故选A。

  47.A。本题考缺席判决。被告提出反诉,而原告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被告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48.D。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3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第2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由上述规定可知,BC选项正确,属于应当依法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情况。关于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32条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D项是错误的。至于A项,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法院可以进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9.A。本题考查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地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改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0.C。本题考仲裁程序。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二、多项选择题

  51.BD。本题考代理的相关知识。参见《民法通则》第65、66、67条,《民通意见》第81条。

  52.AC。本题考查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同时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53.CD。本题考查合同履行地点不明情况下履行地点的确定。《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3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该项就是履行地点不明的补充性规定。借款合同是给付货币的合同,应该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款人所在行,因此A错误。赠与合同履行义务的一方是赠与人,因此应该在赠与人所在地履行人错误。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人正确。承揽合同由承揽人履行,因此应该在承揽人所在地履行,D正确。

  54.ABC。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B、C正确。

  55.CD。本题考查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期限问题。《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因此AB两项错误C项正确。这6个月期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失。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该期间是不可变的,这是与诉讼时效的明显区别。因此D正确。

  56.AB。本题考查合同的提存。《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根据第2款的规定,5年为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时间限制,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也是合同法中一个较特殊的关于期间的规定,希望考生加以注意。A项正确。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提存部门的拒绝债权人提存的理由只能是有提存人的要求,而提存部门无权根据自己的判断而妨碍债权人提存标的物。因此C项错误。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B项正确。提存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在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合同时能够为债务人提供一个合法履行合同的补充途径,以使之尽早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在债务人可以履行的情况下提存行为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对项中,甲虽然已经死亡,但已经确定其子为继承人,因此乙可以向其子履行合同,而无提存的必要,所以D项错误。

  57.CD。本题考债权的性质。债权具有平等性,不论成立时间为何,任一债权不能对其他债权具有优先性,定于同一物之上并不妨碍成立数个债权,本案中甲乙之间、甲丙之间所成立之合同均有效,且因甲先向乙履行,丙已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故乙无权要求返还该画,但其与甲之间的合同亦还有效,故乙可要求甲承担不履行合同之违约责任。

  58.CD。本题考查货运合同。《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本条是关于运送物灭失后运费处理的规定。运费是运送完成的报酬,运送如果没有完成,报酬也就无从发生,所以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即丧失运费请求权。至于托运人先支付的运费为预付金性质,如果运送没有完成,先行支付的运费也应该返还。因此,A、B错误,C、D正确。

  59.AC。本题考查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对研发失败的风险责任承担和研发成功的成果归属没有约定时,风险责任和承担和成果的归属。《合同法》第338条第1款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故A正确8不正确。另外,对于研发成果的归属,该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故C正确,D不正确。

  60.BD。本题考查外国人在我国行使优先权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因此,该德国制药公司如果想在我国享有优先权,必须在2001年7月之前提出。同时根据《专利法》第30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故该公司不必在申请时立即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61.AC。A:见《专利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据此规定,临时通过我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为了其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而为了公共利益的使用专利与一般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一样,只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并且向其支付报酬,就构成专利授权。这一点也可以从《专利法》第14条规定得到说明。

  62.ABCD。《商标法》第13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三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1)对于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构成,已属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复制,伪造或翻译图案,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者,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者导致造成混乱的伪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2)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联盟各成员国规定。(3)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根据《商标法》第13条、条52条以及《巴黎公约》有关规定四选项均为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中应注意:以欺诈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被侵权者请求撤销的年限不以5年请求期为限。

  63.AD。《公司法》第202条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第203条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205条规定,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64.BD。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61条第2款第1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与公司的注册资本无关。中原公司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但净资产额不一定符合条件,排除A选项。该条第1款第2项规定,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B选项正确。第161条第2款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所以A选项做法不合法。根据第161条第1款第3项规定,发行公司债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二年的利息。该公司发行债券二年的利息总额为1500万元×2%=300万元,近3年来的平均可分配利益为400万元符合该款规定的条件,因此D项应选。

  65.AC。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法》第31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因此,选项A、C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D则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都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合伙人全体同意的合伙事务的范围。考查合伙事务的处理原则,主要是考查必须经过合伙人全体同意的事项有哪些。第25、27、35.38条是有关“合伙事务执行”及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前已有述此处不赘。第31条的意义在于合伙法定限制合伙人或执行事务人的代表范围,考生宜准确识记这些情形。

  66.ABC。本题考查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告知保险人。这同样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其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其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其三,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在本题中,投保人是故意而不是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严格注意并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不同法律后果,也是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因此,根据此法条,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A、B、C。重点考查人身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履行情况的法定后果。并区分故意、过失的不同。1.保险人应履行说明条款义务(第1款),否则,免除责任条款不生效力(本法第17条,《合同法》第39条)。2.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义务,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2款);若保险人未解除合同的,则应区分第3、4款两种情形:(1)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但不退费;(2)投保人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且后果严重的,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但可退费。3.注意第30条的合同解释规则: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

  67.AD。《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法》第126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法》第127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保险法》第128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保险法》第129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注意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而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或个人。

  68.CD。《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1款规定限制。”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据此可知答案为CD。

  69.AC。《海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70.BC。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都由平等原则派生出来的,是民诉的特有原则,而辩论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是三大诉讼法都有的原则。

  71.CD。本题考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旨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从而消除当事人争议之诉。它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与否定的确认之诉。请求判令合同无效是否定的确认之诉。请求判令离婚是变更之诉。请求给付违约金是给付之诉。

  72.AB。本题考当事人的确定。首先要明确本题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大春与小春之间是业主与实际经营者的关系;小春与阿夏之间是雇主与受雇人的关系。

  73.AC。本题考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对其诉讼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本题中,原告甲需要证明的对象是,所购大豆蛋白粉系乙公司生产,且己中毒系与食用大豆蛋白粉之间有因果关系。

  74.ABCD。参见辅导教材第525~526页。

  75.BD。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送达有以下几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本案中法院派法警向许某送达判决书就属于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80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因此本案中法院委托方某的邻居——司法局的一位干部顺便将判决书带给方某并不属于委托送达。而且,这种送达方式也不是直接送达,因为司法局的干部并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这种送达方式是违法的。《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了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从这条规定来看,当本案的情况发生时,法院就无法留置送达。但《民事诉讼法意见》第82条对《民事诉讼法》第79条作了扩充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因此,本案的情况也可以适用留置送达,进行公告送达是错误的。

  76.AD。参见辅导教材第621页。

  77.ABCD

  78.BC。本题考再审的法院。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79.AC。本题考再审程序的发生。当事人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可以引起再审程序。

  80.ABCD。

  三、不定项选择题。

  81.B。本题考查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担保法》于第四章第一节动产质押部分的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这表明动产质押于质物交付时起生效,并无须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故B正确。

  82.CD。本题考查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享有的的权利。《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质权人在质押期间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故A项错误,不能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来看,除非经过出质人的同意,原则上质权人是不得使用质物的。故B不正确。《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该条虽然仅规定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但由于质权的设定是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债务人的义务并没有因质权的设定而消灭,故质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并无不妥,故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规定:“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故D正确。

  83.ACD。本题考查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享有的权利。《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质权人擅自使用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解除质押合同,故B不正确。《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在质押合同中,质权人的义务对应出质人的权利,故C正确;在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这是出质人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故D正确。

  84.C。本题考查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责任的转移时间问题。(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14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案当事人双方未就交付地点作出约定,因此在计算机公司将电脑交给运输公司运输时,电脑损毁灭失的风险责任即转移给办公设备公司。

  85.D。本题考查在途标的物风险责任的转移时间。《合同法)第144条明确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故D正确。

  86.A。本题考查标的物损毁灭失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就本案而言,虽然被损坏的10台电脑的风险责任应由办公设备公司承担,但办公设备公司仍有权要求计算机公司就其质量不符合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故A正确。

  87.B。本题考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即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故在续订租赁合同之前,丙的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由于丙与丁的租赁合同是以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为前提的,故丁对该房屋的租住期限不得超过丙对该房的租住期限,又因为丙已经租住该房四年,故了最长只能租住19年。

  88.AB。本题考查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丙作出转租合同的出租人,同样应当承当该条规定的义务,故A正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仅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故在丁未依约使用房屋时,只能由丁向丙承担违约责任,然后由丙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基于同样的原因,房屋需要维修时甲乙未及时维修影响丁的使用时,丁只能向丙要求减少租金,而不能向甲乙要求。故B正确人不正确。《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但对转租合同而言,除非转租人已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其无权擅自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故D不对。

  89.D。本题考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优先顺序。《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而,如果不存在共有人乙,在甲要将出租的房屋转让时,丙作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丁并非甲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故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及其《民法通则解释》第92条的规定,共有人转让其共有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这一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优先于基于债权而产生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90.C。本题考查承诺的期限和承诺的生效条件。《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同时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甲公司于8月3日发出要约,故就一般情形而言,乙公司的承诺通知必须在8月3日起算的10日内即8月14日之前到达甲公司方为有效。与一般情形相对的例外情形包括以下两种,即:(一)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二)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的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而要约人未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其根据分别为《合同法》第28条、第29条。

  91.ABCD。本题考查承诺的方式。《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另外,该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而根据第11条之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92.BCD。本题考查撤销要约的条件。《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据此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均得被撤销。但《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在这两种情形之下,即便甲公司取消订货的传真在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乙公司,却仍然是不可撤销的。在A项所述情形中,甲公司的订货要约仅仅是不得撤回,但不一定不得撤销。因为要约撤回的条件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撤销并无须满足这样的条件。

  93.A。本题考查合同的成立时间问题。采用合同书形式定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与采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时有所不同。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而在采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则除双方约定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以外.合同是自承诺生效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成立的。

  94.ABC。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选项AB中规定的诉讼管辖法院是原告、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是合法的。选项C中规定的诉讼管辖法院是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也是合法的。而选项D所选择的诉讼管辖法院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只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选项D显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是不合法的。

  95.AB。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只能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三友公司的住所地在B市,因此B项正确。而A项所指向的A市是本案中原告所在地,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但是,在这里考生要注意的是A市除了是原告住所地以外还与本案有其他的联系。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9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是A市力源钢厂的某仓库,因此A市就是合同的履行地,所以选项A也是正确的。

  96.C。《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这也就表明,在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应当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选C。

  97.C。本题考查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应当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6个月内申请。

  98.A。本题考查执行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因此本案应当由第一审人民法院A市人民法院执行。

  99.答案A。本题考查执行异议的审查。《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执行工作规定》第71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依照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对货物继续扣押,但不能拍卖,也不能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裁定应当是在审查确定异议成立之后才作出的。

  100.ABCD。本题考查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执行工作规定》第73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根据以上规定可知,A、B、C、D项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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